云南昆明,一女子突然腹痛难忍,像是要早产,于是立即被家人送往医院,后顺产生下了一

重瓦下庆 2025-06-03 22:54:26

云南昆明,一女子突然腹痛难忍,像是要早产,于是立即被家人送往医院,后顺产生下了一名女婴。可这名女婴在医院住了仅4天,就不幸夭折了。女子认为肯定是医院救治手段存在问题,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87万余元。但医院认为孩子的死亡是早产加自身疾病所致,与医院无关,故不同意赔偿。近日,法院已作出判决。(来源: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红星新闻)

根据红星新闻在5月30日报道,汤女士怀孕33周时,突然感觉腹部疼痛,她担心孩子出问题,于是立即让丈夫送她去医院检查。

医生经过诊断,发现孩子要早产,于是立即将汤女士安排进了产房。之后不久,汤女士顺产生下了一个女婴,然而女婴刚出生就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

医生立即将女婴转到新生儿科检查治疗,期间为了确保女婴呼吸正常,还给她接上了氧气面罩。

由于汤女士是顺产,所以第三天便可以出院了,可是她的女儿仍在医院监护着,无法出院。

今年1月14日下午,医生发现女婴的生理机能在不断下降,于是将此事向汤女士等家属进行了汇报,并商讨了抢救方案。

然而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女婴还是未能活着走出手术室,这让汤女士等人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医生对女婴的情况出具了一份诊断报告,显示女婴是因呼吸衰竭以及自身多种严重疾病而死。

可是当医生将报告内容告诉杨女士时,她却不认可,认为是医院的治疗方案有问题,于是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自然不同意赔偿,因为救治女婴并不是百分百成功的,里面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况且女婴是早产儿,自身也有疾病在身,不能全怪在医院的头上。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汤女士申请了对医院诊疗过程是否出错进行鉴定。后经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中包含了:病历本书写不规范,其中存在多处涂改情况,但没有诊断医生的签字。医生在对女婴使用呼吸机时,操作不规范。使用PS药物时,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汤女士在拿到鉴定结果后,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87万元。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与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样,都是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的,不仅要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还要看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那鉴定报告显示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过错,与汤女士的女儿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鉴定结果来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还调查发现,鉴定报告中还显示了,汤女士女儿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医院方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个过错的介入比例只有16%~44%。同时,鉴定机构建议将过错比例设置为30%。

医院虽然不想承认这个过错比例,但鉴定机构是权威的机构,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基本不会有什么问题,不过医院方认为赔偿的比例有点高。

那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本案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推定医院方存在过错。

因此,汤女士有权向医院主张赔偿。

不过,汤女士的女儿主要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而医院方的过错主要是在操作规范问题上。

因此,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认定30%的过错比例有点高,应当酌情认定25%。

最终,法院核算了汤女士的实际损失,发现并非她所主张的87万元,实际是95.9万元。再加上女儿的死亡对汤女士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法院判决由医院方赔偿汤女士26.7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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