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比亲情重要?四川,一75岁双目失明的老人,在老伴去世后,被妹妹接到家里照顾,并帮老人保管30余余万元的现金。结果,老人在妹妹家里才住了2个月,妹妹经常骂他。老人与妹妹吵了一架后决定搬走,并让妹妹归还自己的30多万。没想到,妹妹却一口咬定没拿老人的钱。无奈老人将妹妹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75岁的谭某从小双目失明,不过他却能掐会算,依靠给别人算卦,也能满足自己的生活。
后来经过别人的介绍,谭某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后来谭某的老伴因车祸后去世,孤苦伶仃的谭某只能一个人生活。
谭某的妹妹于心不忍,于是把谭某接到自己的家中照顾,并表示,替谭某保管他的30多万的存款。
谭某心里很感动,再加上两个人是兄妹关系,于是把自己的存款全部交给妹妹保管。
结果没想到,谭某在妹妹家中住了还不到两个月,妹妹就经常对自己进行言语攻击,谭某实在受不了,与妹妹大吵了一架,决定搬走。
搬走之前,谭某要求妹妹归还自己的30多万存款,可妹妹却一口咬定,自己根本就没有拿过谭某的钱。
无奈之下,谭某一直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归还自己的全部存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谭某是将存款交由妹妹保管,并非赠与。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当中,谭某将存款交由妹妹保管,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期限。作为寄存人,谭某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妹妹都应该将存款还给谭某。
第二,谭某的妹妹主张没有拿过谭某的存款,应该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当中,既然谭某的妹妹主张自己没有拿过谭某的存款,那么就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如果拿不出来证据,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虽然谭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将存款交给妹妹保管,但是结合谭某银行存款的交易记录,以及谭某在庭审时的供述,法院认为,谭某所述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该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法院判决,谭某的妹妹限期归还37万余元的存款。
对此你怎么认为?
用户10xxx40
说明了算卦不总灵
用户72xxx89
第二,谭某的妹妹主张没有拿过谭某的存款,应该提供证据。这是句屁话。我说你拿我钱了应该我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