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男子和三个朋友一起去其中一人家里吃饭,饭后男子骑车回家,结果一不小心撞到绿化带石头死亡。男子的家属起诉三名同饮者索赔60万,三人辩解:我们并没有劝他喝酒,他走的时候神志清醒,根本没醉酒啊!
据红星新闻2025年5月18日报道,42岁的杨某,平日里就喜欢和朋友聚聚喝上两杯,事发当天中午,杨某接到好友王某的电话,邀请他到共同好友夏某家吃饭。
杨某欣然前往,到了夏某家,杨某发现除了王某,还有张某也在。四人围坐在一起,有说有笑,气氛十分融洽。
吃饭的时候,王某和杨某兴致颇高,两人开了一瓶白酒,你一杯我一杯地喝了起来。夏某和张某则选择了啤酒,一边喝一边聊着家常。不知不觉,一顿饭吃了两个多小时。
饭后,杨某起身准备回家。他骑上电动车,刚走没多远,突然想起自己有药落在夏某家了,便又折返回去拿药。拿到药后,杨某再次骑上电动车,沿着龙苑路往家赶。
可谁也没想到,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杨某骑着电动车,不知怎么的就撞上了路沿石,整个人重重地摔倒在地,等路人发现并拨打急救电话时,杨某已经没了气息。
杨某的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觉得,杨某的死和一起喝酒的王某、夏某、张某脱不了干系。
“他们三个和杨某一起喝酒,就应该对杨某的安全负责。怎么能让他一个人骑电动车回家呢?要是他们劝着点,或者把杨某送回家,肯定就不会出这事了。”杨某的家属气愤地说。
于是,杨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夏某、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0万元。
王某等三人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也是满肚子委屈,王某无奈地说:“我们就是正常吃个饭喝个酒,又没逼着他喝。他走的时候好好的,自己还能回去拿药,意识清醒得很,这怎么能怪我们呢?”
夏某和张某也纷纷附和,表示自己三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提醒义务,杨某的死和他们没有关系。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法院会怎么判?
1、王某、夏某和张某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判断王某、夏某、张某是否担责,关键在于是否能认定王某、夏某、张某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杨某死亡。
杨某家属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共同饮酒人之间基于先行行为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某三人与杨某一同饮酒,就应对其安全负责,未劝阻杨某骑车回家或送其回家存在过错。
但是,民事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和“过错责任”原则,若要让三名同饮者承担责任,杨某的家属就需要证明他们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法院会怎么判?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杨某的家属坚持认为共饮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等三人则坚称自己没有过错,杨某的死是意外。
法院仔细审理了本案,杨某的心血样本检测结果中,乙醇含量为2.47mg/ml,属于严重醉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杨某是因丧失驾驶能力驾驶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
杨某的家属认为,杨某撞车是因为王某等人劝酒,且在杨某驾车离开时未进行劝阻。
一审认为,杨某的家属并没有证据表明杨某是被王某等人劝酒致醉的,而且从杨某饭后能自行回去拿药这一行为来看,他的意识是清醒的,并未处于醉酒状态,三人很难预见杨某会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
也就是说,三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未实施可能导致杨某处于危险状态的过错行为。
《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在这种法律精神下,不能无端加重同饮者的责任负担,若仅仅因为共同饮酒这一行为,就要求王某等同饮者对杨某离开后的所有意外情况负责,显然有失公平。
最终,一审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等三人存在过错,并驳回了杨某家属的诉求。
杨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再次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最后,喝酒要适量,共饮需谨慎,别让一时的欢乐变成一生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