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广东,一男子去洗脚,花199元点了一个熟悉的漂亮女技师,可该女技师当天休假,足浴店便趁男子熟睡,安排了另外一个!岂料,男子醒来后,发现捏脚的女技师又老又丑,不是自己点的那个,当即大怒并拒绝付钱,还打了经理被拘6天,事后,男子认为足浴店欺诈,将其告上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国强在工地上奔波了一整天,两条腿更是酸胀得几乎失去知觉。好不容易熬到下班,他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去熟悉的足浴店捏个脚,好好放松一下。
在路边的小餐馆匆匆扒了几口饭,又灌了两瓶冰镇啤酒下肚,陈国强便晃晃悠悠地朝着足浴店走去。
这家店他来过不下10次,一推开门,暖黄色的灯光和浓郁的艾草香味扑面而来,前台的服务员立刻堆起笑脸迎上来:“陈哥,您过来啦!”
陈国强打了个酒嗝,含糊不清地说:“嗯...88号,赶紧的,累坏了,今天得好好按按。”
服务员笑着点头,拿起对讲机说了几句,随后领着陈国强往二楼的包间走。进了包间,陈国强随手扯掉 T 恤,四仰八叉地躺在按摩床上。
空调的冷风轻轻吹着,他盯着天花板上的花纹,脑子渐渐有些发沉。也不知过了多久,迷迷糊糊间,他感觉有人掀开了门帘,接着一双手按上了他的小腿。
“今天力度怎么样?” 一个陌生的声音响起。陈国强眼皮都没抬,嘟囔着说:“和以前一样就行,88 号,你下手重点,今天腿特别酸。” 对方没再说话,只是手上的动作没停。
不知是酒精的作用,还是按摩太舒服,陈国强很快就睡着了,不知过了多久,他却突然被人摇醒了。
“先生,先生,90 分钟到了,您的服务结束了。” 陈国强不耐烦地睁开眼,刚要发火,却猛地愣住了 —— 眼前的女技师根本不是 88 号,而是个面生的中年女人,眼角的皱纹清晰可见,正站在床边看着他。
“你谁啊?88 号呢?” 陈国强一下子坐起来,酒劲也醒了大半。女技师有些尴尬地说:“88 号今天休假,店里安排我来给您服务,您看……”
没等她说完,陈国强就火了:“什么叫安排你?我来这儿就找 88 号,你们这是耍人呢?” 女技师解释道:“实在不好意思,您进来时已经睡着了,我们本来想叫醒您换人的,可看您睡得香,就没忍心……”
“没忍心?” 陈国强冷笑一声,“你们这是欺诈!我花钱是来享受的,换个又老又丑的技师,按得还不舒服,恶心死了!”
女技师的脸一下子涨得通红,眼眶也开始泛红:“你怎么能这么说话呢?我也是认真服务的,再说了,换技师是店里的安排,你冲我发什么火?” 陈国强还想骂,女技师已经气得摔门而去。
陈国强越想越气,三下两下套上衣服就往外走。走到前台,经理笑着迎上来:“陈哥,今天服务还满意吗?一共 199 元。”
陈国强瞪了他一眼:“满意个屁!你们随便换人,还好意思要钱?不给!”
经理愣了一下,随即赔着笑脸说:“陈哥,实在抱歉,88 号今天临时有事,我们也是迫不得已才换人的。这样吧,下次您来,给您打个八折,您看行不?”
“少来这套!我说了不给就不给!” 陈国强说着就要往外走。经理见状,赶紧伸手拦住他,陈国强借着酒劲,一把推开经理。
经理被推得一个趔趄,站稳后也有些生气了,与陈国强争吵起来。陈国强借着酒劲,挥起拳头就朝经理脸上砸去。
两人扭打在一起,店里的服务员连忙过来拉架。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陈国强被带到派出所并被拘留了6天。
陈国强从拘留所出来后,越想越觉得憋屈。他认为足浴店未经他同意擅自更换技师,已经构成欺诈,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 199 元按摩费,并按照消费金额的3倍进行赔偿,共计 597 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陈国强被拘留6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到10日拘留,并处200到500元罚款。
陈国强不付钱,而且对经理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违法,对其进行拘留并无不当。
2、陈国强的退一赔三要求是否合理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条件,欺诈需要经营者主观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信息,导致消费者受损。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足浴店故意隐瞒,陈国强的核心目的是接受足疗服务,更换技师虽影响体验,但未改变服务性质,他本人也没有明显损失,因此,不符合“退一赔三”条件。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个技师都是足浴店员工,按摩技能相差不大,足浴店也没有从中获利,而陈国强利益也没有受损,不属于“欺诈”,而属于服务瑕疵。
足浴店擅自更换女技师,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足浴店返还199元按摩费,因陈国强本就未支付因此作罢,驳回他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