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比例? 善意载人,载的是情分,守的是分寸,如果以人情越界踩法律刹车,善意便成“好心办坏事”的火药桶。 好意同乘的减责不是人情大赦,而是以安全为秤、以责任为砣,称得出善心的斤两,也量得准法律的尺度。 2022年12月,江西鹰潭,于某经营一家餐饮店,与常客吴某熟识。 某日,吴某突发疾病需紧急就医,于某出于善意,主动驾驶自家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吴某前往医院。 途中,于某与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重伤后不治身亡。 经交警认定,江某因闯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事故责任,于某因未尽观察义务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 吴某家属将于某、江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 那么,于某这是否属于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中,于某驾驶的摩托车属私家车,未用于运营;而且,于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纯属善意助人;双方也没有签订运输协议,仅基于情谊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完全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 既然属于好意同乘,于某能否主张减责呢? 法院认为,于某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因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可依法减责。 法院发现,该事故中,于某仅负次要责任,过错较轻;而且于某系主动无偿助人,主观善意明显,如果剩余30%由于某全部承担,将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酌定减轻于某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17万余元,即总损失的20%。 通常情况下,减责比例没有统一标准,但需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过错优先,驾驶人过错越大,减责幅度越小; 其次是善意程度,如果是纯公益性质,例如送医、救灾等的搭乘,减责幅度更大; 最后是损失分担,如果第三方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驾驶人减责比例可适当提高。 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过错,一般减责10%-20%;如果存在一般过错,一般减责5%-10%;倘若存在重大过错(如酒驾、毒驾),不仅不减责甚至加重责任。 “好意同乘”的本质是善意互助,但善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驾驶人需要谨记:善意搭把手,安全是前提;搭乘人需要明白:免费不免责,风险需自担。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守护善意,才能让“搭把手”成为社会的温暖底色。
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比例? 善意载人,载的是情分,守的是分寸,如果以人情越界
运良说是非
2025-05-08 1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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