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雪 好多人对她有精神病,但是还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不理解。包括一些律师也不理解。
我大体解释一下。
责任能力指当事人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一个人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意思是说他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较为准确的价值判断的,也就是知道是违法的,是应承担责任的。
而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这种精神疾病,是促使行为不断重复发生的动因。
通俗的说,虽然她知道是违法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控制不住自己,因为她患的精神病会让她强迫怀疑、强迫联想、强迫记忆……在自我强迫之下,会重复的做出一些匪夷所思异常行为。
所以,有责任能力,不等于没精神病。
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
在司法鉴定的时候,疾病和责任能力是两个问题,有联系也有区别。
关于李宜雪是否真的有所指的精神疾病的问题,我个人看法是,如果是异地的、国内顶级的精神疾病鉴定机构的结论,还是有可信度的。
如果非要不相信,咋办呢?从国外鉴定?国外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