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理记被举报违法募捐的事,谈一点看法。
(一)基本逻辑
理记募捐和江女士求助是两个不同的事件,理记如果募捐违法,不等于江女士求助一定合法。
同理,如果江女士个人求助违法,不等于理记募捐一定合法。
两个独立的事件,应分开独立评价。
双方的支持者是作为互相进攻的手段使用罢了。
(二)评价违法和合法的标准。
两件事有一套通用标准,但理记募捐比江女士个人求助多一条法律强制性规定。
(1)通用标准是:基本事实真实、募捐人(求助人)身份证真实、所得资金未明显超出所需、所得资金使用用途符合当初的募捐(求助)目的。
这是判断理记募捐和江女士求助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标准。
(2)在这个基础上,因为理记是为他人公开募捐,因此其行为可能受到《慈善法》的规制,进而比江女士多一条强制性义务。
即《慈善法》101条:(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法》对这方面要求还是挺严格的。
首先,任何个人都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
其次,即便是慈善组织,也不是每一个都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很多慈善基金会只允许私募。要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管理架构都有严格的要求,监管的标准也更加严格。
(三)理记可能的申辩理由
如果(1)所述实体合法,那么理记可能以以下理由申辩:
捐助对象为特定的一人,行为本质是受托为特定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与求助人形成委托与受托关系,不是慈善与救助关系,受一般民法规制,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畴。
当然,可举报,可申辩,最终结论要由民政部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