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针对公布全部卷宗这事,理记和江秋莲女士今天针锋相对,谈一点看法。
分析这个问题,从事实——法律——解决方案三个层次来。
(一)事实
江女士今天微博自认的事实有三:
①承诺过公布卷宗证明刘鑫锁了江歌的门。
②日本律师告诉她不能公布卷宗。
③因不能公布卷宗而曾经公开道歉。
从江女士自认的事实看,其认可“承诺公布证明刘鑫锁了江哥的门”的卷宗,这次未认可承诺过“公布全部卷宗”。
所以,首先就是两个事实问题:
①江女士是否承诺过公布全部卷宗?
②江女士是否说过,与日本司法机关签署过不能公布卷宗的协议?
有资料的网友可以在评论区提供证据。
(二)法律
(1)中日对刑事案件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不允许“无限制的”公开,这一点无需争议。
其实这种常识,法律不可能允许泄露秘密和侵害隐私。所以,“无限制”是不可能的。
(2)法律没有要求江女士必须公布卷宗,本来江女士并没有公布卷宗的义务。
(3)但是,当江女士做出单方允诺的时候,就给自己设定了义务。
作为一种民事允诺,既然允诺了,即便因为法律或协议不允许公开而不公开,因为单方允诺主要过错是允诺人,所以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这个事情上,因不兑现承诺而受到负面评价,不冤枉。
(三)解决方案
(1)陈世峰杀人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影响公开的主要是涉嫌侵害隐私权。
(2)按照江女士说的,如果只公开刘鑫锁门的证据,会侵犯隐私权吗?
如果不会,不属于“无限制”的公开,故是应公开的。
(3)如果按照质疑派说的,应公开全部卷宗。
那么,本案卷宗涉及的隐私权利人包括江歌、刘鑫、陈世峰、江秋莲和其他证人。
陈世峰作为杀人犯,隐私权是应该让渡的。如果江歌的权利人、刘鑫、江女士都放弃隐私权,只要对其他证人的隐私进行脱敏,就不会侵犯隐私权。
所以,完成两个前提:
①获得刘鑫放弃在卷宗中的的隐私权;
②对刘鑫、江秋莲之外的其他证人都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那么,公开全部卷宗也具有可行性。
但料想现在这个局面,脱敏到什么程度,在双方之间依旧会争执不休。
(4)至于说与日本司法机关签署协议而不能公开(待证事实),首先应证明有这样的协议。
所以,如果江女士持有此说法,第一步应该晒一下这个协议。
(5)最后,如果公开卷宗侵害了他人隐私权,或者违法了日本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与日本司法机关签署的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我认为不公开站得住脚。
否则,如果只是承担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以此为由不公开就站不住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