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之前说个好多次,行政处罚有时效,最长两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只有6个月。
刑事责任追究也有时效,法定刑不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只有5年。
所以,要追究很多年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上是不可行的,除非某一行行属于持续犯罪。
但是,对公职和公务人员的纪律追究是没有时效的。别说5年、10年,20年前的违纪行为依旧可以追究。
相对于法律追究,纪律追究更严格,程序相对简单,启动更快,是一条更有希望突破的路径。
但比较奇怪的是,在“反骗捐”推进最顺利,尚未内讧之前,有一段时间却冷却了对纪律追究的追问,几乎有近半个月时间不再追问王书记和其他关联公务人员的事。
依法依规依纪行使公民监督权、检举权,反骗捐是有路可行的:
①依法去公安机关报案。
②向纪委监委举报相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③去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路未见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