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
这个案件法律和伦理都很复杂,这里有几个点。
(1)精神病人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现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结婚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婚姻登记)。
(3)现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发生性关系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要完成历史上某一个时间点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挺难。
(4)指控男方强奸,属于刑事犯罪,对证据的要求特别高,必须完成“性行为时女方无性控制能力”这种证明,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是很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除非男方自认,同时辅助与其他证人证实。
(5)伦理也很复杂。
一方面,伦理上绝对不会支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不是这种带有性行为的收容,这个精神病人未必生活的更好。
所以,处理这些案件,还是要尊重历史和现实,既要考虑实体法,也要考虑证据规则,不能仅仅对法条生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