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在年幼时,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异,随后被过继给姑妈,并将户口迁至姑妈家。前些年,姑父和姑妈先后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始终都是男子独自操持照料。未曾料想,在姑父、姑妈离世之后,从未照顾过双亲一天的姐姐,居然将母亲十几万元的抚恤金全部私吞。男子得知此事后,向姐姐提出平分三分之一,姐姐说:“你不过是个养子,没有权利继承。” (案例来源:第一帮帮团) 李明(化名)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工作了,这几年,起初是父亲患病,为了一心一意照料父亲,他辞去了工作,全心照顾父亲。 还好,当时父亲每月有不少退休金,能支撑他们俩的生活费用。 但是,李明照顾父亲四年后,有一回因为他匆忙出门办事,父亲独自在家不小心摔倒,最终没能救过来。 父亲就这样走了,李明非常内疚,姐姐李丽也责怪他,说他害死了父亲。 父亲去世后,李明的压力稍微减轻了些,原本以为,他能够安心去工作了。 没想到,没过多久,母亲又倒下了,她全身无法动弹,只能卧床。 李明感觉自己陷入了绝境,母亲的退休金很少,根本不够花销,李明只能一边做些零散工作,一边照顾母亲,李丽从未帮过忙。 父亲生病时,姐姐李丽说,她身为女子,照顾不方便,就把照顾的责任全推给了李明,李丽的丈夫偶尔来探望一下。 母亲病倒后,李丽还是没有出现,依旧是李明独自照顾母亲,她对李明说,父母把你养大不容易,你照顾是应该的。 而李丽自己几乎不看望母亲,只有她丈夫偶尔过来,李丽几乎不露面。 更让人气愤的是,李丽在母亲病倒没多久,就拿走了母亲的户口本,姐夫也趁李明不注意偷走了母亲的存折。 李明很生气,不过想到毕竟是姐弟,而且那是母亲的钱,他无权处置,所以就没有追究。 转眼间四年过去了,今年 3 月份的时候,李明的母亲也离世了,李明整整照顾母亲四年。 四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他觉得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姐姐应该能理解他的辛苦。 没想到,一次意外的情况,李明才得知,母亲去世后有十几万元的抚恤金,这笔钱,李丽只字未提。 这让李明很失落,也很伤心,他主动跟李丽说,他只想要抚恤金的三分之一,希望李丽看在他多年照顾父母的份上,分给他一些。 可李丽说道:“你不是我亲弟弟,你没资格继承。” 原来李明和李丽并非亲姐弟,李明小时候,亲生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了。 父母分开后,李明跟着父亲生活,后来李明父亲实在无力照顾李明,就把他送到了自己姐姐家里。 李明被送到姑姑家一段时间后,姑丈和姑姑渐渐喜欢上这个开朗活泼的孩子,而且姑姑因为身体原因只生了一个女儿,就是李丽,所以他们决定收养李明。 从此,李明过继到姑姑家,户口也迁到了姑姑家,户口本上明确写着他与母亲的关系是母子关系。 李明说,这些年他辛苦照顾父母,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姐姐不能独自霸占这一笔钱。 李丽却愤怒地说道,是你害死我爸爸的,你还有脸来争财产。 李明无奈之下,只能寻求他人帮助。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养子有权继承养母的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本案例中,李明从小就和姑姑、姑丈一起生活,他的户口也迁到姑姑家,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李明作为养子有权继承姑姑的遗产。 2、父母生病时,子女不照顾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包括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支持。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保证他们得到合适的照料。 在本案例中,李明的父母生病卧床,李丽作为二老的女儿,却从未尽到照顾父母的责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3、为此李明找到了调解人员,希望他们帮忙劝说李丽。 李明提出让李丽分三分之一的抚恤金给他,可李丽不愿意。 李明说,他照顾父亲四年多,母亲脾气不好,他也照顾母亲四年,可到头来,李丽却这样对待他。 他希望调解人员帮忙调解,可李丽不接受调解,她说李明害死父亲,平常对母亲也不好。 最终调解失败,李明表示,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福建福州,男子在年幼时,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异,随后被过继给姑妈,并将户口迁至姑妈家
博仑有意思
2024-11-17 15: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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