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女子逛街购物时,不慎丢失价值5000元黄金项链。正巧被一男子捡到,可男子以为项链是假的,随手装进裤兜里。岂料!还没到家,就被帽子拦住。结果出人意料,项链又被男子弄丢了。女子要求男子赔偿,男子不同意。女子一气之下,把男子告上法庭。万万没想到,最终,法庭判定男子“赔偿”! (信息来源: 中国法院网) 寒冬已至,赵磊(化名)趁着周末空闲,想去商场选购一件保暖的羽绒服。 到了商场,他在羽绒服专区转了一圈,发现价格超出了自己的预算,打消了购买念头。 他往出口走,经过饰品区时,突然感觉脚底踩到了一个硬物,有点硌脚。 低头一看,竟然是一条闪闪发光的项链。 赵磊心中一阵惊喜,连忙捡起来仔细端详,可看了半天,他又有点拿不准这到底是不是真金的。 他琢磨了一会儿,觉得这八成是个仿制品,像是地摊上几块钱就能买到的那种。 随后,他随手把项链塞进了裤兜,准备离开商场回家。 还没到家,赵磊就被警察找上了门,询问他是否捡到了一条项链。 赵磊感到很诧异,但还是老老实实地回答说确实捡到了一条,不过当时以为是假的就随手放兜里了。 说着,他伸手去裤兜掏,结果发现裤兜破了个洞,项链早就不翼而飞。 这下,丢了项链的李娜不干了…… 原来,李娜当天在商场购物,不小心弄丢了自己家值5000多元的金项链。这条项链是她过生日时老公送的礼物,一直戴在身上,可能试戴耳环的时候不小心弄掉了。 发现项链不见后,李娜找了好久都没找到,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 警察通过商场的监控,很快就找到了捡到项链的赵磊。 赵磊解释说自己确实捡到了项链,可当时觉得是假的,哪能想到放兜里还能丢啊,毕竟自己真不是故意弄丢的。 然而,李娜要求赵磊赔偿,说他捡到了不归还,现在弄丢了就得负责。 赵磊惊得目瞪口呆,自己又不是故意弄丢的,再说了,当时以为是假项链,没特意保管,是裤兜破了才导致项链丢失,又不是故意不还,凭啥让自己赔? 但李娜认为,赵磊捡到了自己的金项链,就有责任妥善保管,哪怕交到商场服务台也好啊,这是起码的责任。 赵磊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坚决拒绝赔偿,认为李娜简直是蛮不讲理。 没想到,李娜一怒之下将赵磊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金项链的损失。 1、李娜觉得,赵磊捡到金项链就应当妥善保管。 《民法典》第 314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个案子中,赵磊捡到金项链后,既没有交给相关部门,也没有还给失主李娜。 而是由于自己的误判,以为是假的就随意放在裤兜里,没有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最终导致金项链丢失。 李娜觉得,赵磊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判定,赵磊没有尽到保管金项链的责任。 《民法典》第 316 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赵磊捡到金项链后,主观地认定是假的,被找到时也表示因为觉得是假的就随手放兜里了。 法院认为,赵磊因错误判断金项链是假的,从而未能妥善保管,致使金项链丢失,给李娜造成了损失。 这属于重大过失,所以,赵磊应当对李娜进行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赵磊赔偿李娜 5000元。 3、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产生的费用,可以向失主索要适当报酬。 《民法典》第 317 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保管费、维持费等,可以向权利人主张返还。 比如说,有人把手机落在了公交车上,司机给失主送回去产生的车费,司机是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的。 不过,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除非失主事先承诺了赏金。或者失主自愿给予感谢费等。 在本案中,赵磊由于没有妥善保管导致金项链丢失,所以他无权要求李娜支付任何报酬或者感谢费。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有不同看法和观点。 有网友认为:“太冤了,他又不是故意弄丢的,不应该赔偿。” 有网友则表示:“不管是不是故意的,捡到东西就应该好好保管,弄丢了就得负责。” 还有网友说:“女子也有点不近人情,毕竟不是故意的,大家各让一步不好吗?” 那么,您对于这件事又有怎样的看法呢?#这判决太严厉了# #法律正能量。# #每天分享法律#
吉林敦化,女子逛街购物时,不慎丢失价值5000元黄金项链。正巧被一男子捡到,可男
博仑有意思
2024-11-10 0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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