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围绕#理记发文质疑江歌妈妈骗捐# 的话题,一些网友让我科普一下已故人员签字和手印鉴定的问题。
简单通俗说一下。
(1)已故人员档案材料上的签名和手印(指纹)真假,绝大部分是可以鉴定的,并不是人死了就无法对证。
(2)已故人员签名和手印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经常用于死者相关信息的确认,在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在遗嘱、继承纠纷和已故人员债务纠纷案件中,是司法诉讼中的常规业务。
(3)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不管是已故人员还是存活人员,笔迹和手印鉴定其实都是两个对象对比:检材与样本对比。
检材,就是待检验的材料。
样本,就是可以确信为本人书写的笔迹或留存的手印。
(4)所以,对于已故人员,鉴定的核心问题是寻找“可信样本”。
也就是在其死亡之前,在数十年的社会工作生活轨迹中留存下来的,可以确信是其亲笔书写的字迹,或者可以确信是其亲手按下的手印。
一旦找到这些样本,与检材做对比,然后就可以得出“肯定同一”、“否定同一”、“不能鉴定”等不同的结论。
(5)办理身份证的时候,会在公安机关留下两枚指纹,一般都是左右手的拇指。
但有些农村体力劳动者拇指如果有磨损,会留食指或其他指纹。
如果待鉴定的手印与公安机关留存的手印是一个手指的,就可以以公安机关留存的手印作为样本比对。
(6)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和户籍,都会留下公民签字记录,这与上面的指纹留存是一致的。
(7)如果公安机关留存的指纹和笔迹无法作为样本,就沿着死者生前的轨迹寻找其他档案材料上的手印、笔迹比对。比如各种合同协议上的手印,比如村民小组、村民大会记录上的手印,比如土地承包、宅基地审批上的手印,比如五保户资格申办留的手印等。
(8)有人会问,如果用于比对的样本和检材都是假冒的,会不会得出错误结论?
选择样本的时候,除非找不到多样本,一般不允许选择单一样本。多个样本要首先进行比对,样本和样本之间得出“肯定同一”的结论,这样的样本才能与检材比对。
(9)也有人会问,现在伪造一下签字记录不行吗?
也是不可行的。
一方面时过境迁,管理档案的人员估计都变了,伪造相关记录装入档案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现在的管理人员一般不会配合以前的人造假,因为有很大的风险的。
另一方面,不管是纸张、打印痕迹、签字、盖章,都有一个形成的时间问题。
十几年过去了,现在补的材料是无法蒙混过关的。
比如打印,每一台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稿都有其特定的痕迹,与同一时期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对比就会露馅。
比如印章,即便不考虑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不同时期的印章磨损程度不一致,与同时期其他档案上印章一对比就会露馅。
还有纸张、油墨、碳粉、墨水都会随着时间推移陈旧化,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确定可疑文书的绝对或相对形成时间。
当然形成时间的鉴定技术目前还不太成熟,还没有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