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妈妈回应诉陈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江秋莲女士诉陈岚女士的诽谤罪刑事自诉案在海

大风奏响风云 2024-09-25 13:14:41

#江歌妈妈回应诉陈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江秋莲女士诉陈岚女士的诽谤罪刑事自诉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次冲上热搜。

对于两位女士之间的纠葛我不太清楚,未深入研究分析,无法对是是非非进行评论。

但热门案件蕴含着法律知识,借用这个案件,我们一起学习一下诽谤罪刑事自诉那些事。

1.为啥法院未开庭审理就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刑事自诉?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这里的审查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的主动审查行为,不是开庭审理时原被告的控辩行为,这就是法院未开庭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2.法院裁定驳回审查后刑事自诉人如何救济?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二十二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也就是说,原告如果不服,有两条救济途径:

(1)如果原告有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旧可以再次起诉。

(2)如果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也可以提起上诉。

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有啥区别?

虽然都是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但是裁定书和判决书还是有诸多不同的。

(1)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一般用于程序性问题和小部分实体问题;

(2)判决书一般是依据实体法作出的,裁定书主要依据程序法作出;

(3)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或者10日的,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或者5日的;

(4)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只有一部分特定种类的裁定可以上诉,比如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是全部裁定都能上诉;

(5)同一个案件,最终生效的判决只有一份,而生效的裁定可以有数份。

●可悲的是,包括极目新闻在内地很多媒体都分不清裁定和判决,也不知道新闻传媒专业是否有法律常识课程。

4.刑事自诉案件何时才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原告江女士质疑海淀法院没有开庭就做出了裁定,其实是一种误解。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显然,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才必须开庭审理。

为啥?因为这是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就意味着被告已经是犯罪嫌疑人了,自然要慎重。不是一个公民指控另一个公民犯罪,法院就一定会开庭审理的。

没有开庭审理,自然也看不到对方提供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裁定是法院职权行为自主审查之后的结果。

5.原告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法院为何不批准?

根据江秋莲女士的微博信息,其提出中止审理,但法院未同意。

因为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刑事自诉原告可以要求中止审理的情形只有一条: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所以江女士如果要中止审理必须患有无法出庭的严重疾病,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6.刑事自诉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此案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江秋莲承担。

规定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基于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另一方面是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否则也属于举证不能。

●相应来说,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纠结被告没有提供自证清白的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7.诽谤罪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是什么?

海淀区法院裁定驳回了江女士对陈岚的刑事控诉,虽然列了两条理由,其实依据都是一个:并非凭空捏造。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制造虚假事实。

(2)对捏造、制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了散布。

(3)损害程序必须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

海淀法院的裁定其实就是依据了第一条:指控陈岚的两项犯罪事实都不是陈岚凭空捏造、制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解释为三种情形:

 (一)直接捏造的;

 (二)将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依旧散布的。

(一)(二)两种情形不难理解,关键是(三)中的明知如何理解。

明知是一个特别主观的事情,并且此司法解释排除了“应知”,对于犯罪故意实际上进行了收缩解释。

●因为各类司法解释并未对诽谤罪中的明知做出进一步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判定一般要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反常行为判定。如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作出“明知”供述,其供述与相关证据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那么可以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系明知。如果行为人实施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反常行为,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且行为人对反常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

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要认定明知,除非面对一个特别愚蠢的被告,否则基本是不太可能的。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4号)10明确要求: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

 

●所以,一定要知道诽谤罪与民事上的侵犯名誉权是有很大区别的,不仅仅侵害后果严重程度有重大区别,在犯罪构成上也更加收敛,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而一旦选择了刑事自诉,意味着原告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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