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起来,《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对校外培训进行统一定义,明确校外培训的“身份”,校外培训机构要标明“培训”字样。 2、延续“双减”意见的主要做法,把校外培训分为学科类培训与非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求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不得在双休日、寒暑假、节假日开展培训。义务教育非学科类培训还是被从严监管。 3、非学科培训的审批程序更明确。举办非学科培训必须获得合法办学资质,对于非学科培训,《条例》持鼓励、支持态度,包括鼓励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引进非学科培训进校开展课后服务,满足学生的合理培训需求,以及差异化培训选择。 4、将禁止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对象,从中小学在职教师扩大到教研人员。这意味着所有在职中小学教师、教研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都是不被允许的。 5、把校外培训纳入统一的监管服务平台监管。但这只针对合法的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没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违规培训、违规收费还会游离在监管之外。如何治理转入地下的隐形、变异学科培训,仍是重点和难点。 6、对高中学科类培训的监管未做明确要求。这是落实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另外,我国高中教育发展并不均衡,学生群体包括普通类学生、体育生、艺术生,以及高复生,如果采取和监管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一样的办法,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7、总体而言,《条例》是把对校外培训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但如何从严监管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又疏导学生、家长的培训需求,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概括起来,《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对校外培训
熊丙甲看教资
2024-02-11 0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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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逗出一种境界的狗
制定条例的人视条例为儿戏,不让假期培训,你说可能吗?明知不可能做到,却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