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男子过年宰了只自家养的鸭子,想给家人改善伙食。谁知剖开肚子一掏,手感不对。扒开鸭胗一看,好家伙,里头躺着好几颗金灿灿的颗粒!拿火一烧,颜色半点不变,是真金!上秤一称,足足10克。街坊邻居全炸了锅,说这哪是鸭啊,简直是来报恩的“发财鸭”。男子琢磨了半天,觉得唯一的解释就是:家门口那条河,早些年有人采过金。鸭子整天在河里瞎晃悠,八成是把沙里混着的小金粒当石子吞了,日积月累,攒出了这笔横财。网友们对金子的归属吵得不可开交。 2026年2月26日,村民刘先生这天准备宰杀一只自家散养了许久的鸭子,给家里人改善伙食。 刘先生像往常一样熟练地处理着,但在清理鸭子内脏时,他的手突然摸到了一个硬邦邦的东西。 起初他以为是鸭子没消化完的砂砾,毕竟鸭子为了助消化会吞食小石子。 但当他剖开鸭胗时,眼前的景象让他愣住了。 在鸭胗的内部,混在未消化的食物残渣中,竟然滚出了几颗金黄色的颗粒,小的像米粒,大的有绿豆那么大。 刘先生心里“咯噔”一下,连忙用水冲洗干净,这些颗粒虽然沾着污渍,但在阳光下依然闪着诱人的金属光泽。 出于谨慎,刘先生用了一个最原始的土办法来验证:火烤。 他将颗粒放在火上烧了片刻,只见那金色不仅没有褪去或发黑,反而变得更加光亮耀眼。 村里老辈人都知道,“真金不怕火炼”。 这一下,刘先生心里基本有数了,这很可能是真金。 随后,他将收集起来的颗粒进行了粗略称重,竟然有10克之多。 按照当时的金价,这算是一笔不大不小的意外之财。 这事儿很快就通过家庭闲聊传了出去,随后在村里炸开了锅。 邻居们纷纷涌到刘先生家看稀奇,大家七嘴八舌,说什么的都有。 有人打趣说这是“神鸭”,有人羡慕刘先生运气好,说这鸭是来报恩的“发财鸭”。 面对众人的艳羡,刘先生在最初的狂喜之后,陷入了沉思:这金子到底从哪儿来的? 他仔细回想了这只鸭子的饲养环境,家里的鸭子一直采取散养模式,白天任由它们在房前屋后溜达,尤其喜欢去村边的小河里游水觅食。 这条小河,在当地人的记忆里,可不简单。 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以前附近河里就开采过金子”。 刘先生推测,合理的解释是:这条河道的沙石中,可能残留有当年采金时遗漏的细微金粒。 鸭子在水里觅食时,需要吞食小石子储存在肌胃(胗)里辅助研磨食物,在这个过程中,误将混在沙石中的小金粒当成了砂砾吞进了肚子。 更让村民们觉得这事靠谱的是,刘先生还说了一句话:“在鸭肚子里发现金子并不是偶然,其他人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只是没有自己这次发现得多。” 有网友说,这哪是杀鸭啊,这简直是开盲盒开出隐藏款了!我吃了三十多年鸭架子,骨头都没啃出过二两油。 更有人说,鸭子是我的,从鸭肚里拿出来的当然归我。 从法律的角度,这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孳息是指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比如鸡蛋、羊毛。本案中的黄金并非鸭子的产出物,而是误食的异物,二者之间不存在“产出”关系,因此,本案金子的情况不适用该条款。 那么能否依据先占取得呢?这取决于黄金的性质。 如果是天然形成的无主金粒,刘先生通过饲养鸭子,进而从鸭子体内取得黄金,可以视为一种间接的“先占”行为,从而取得所有权。 但刘先生提到当地河道曾采金,这一事实说明,这些金子可能是曾被开采出来的动产,而非天然无主物。 如果这些金粒是几十年前采金活动中被开采出来的,那么它们就是有主物。即便原主人将其遗失在河道中,所有权也并不必然丧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当年的采金者是不慎遗落了这些金粒,那么这些金粒属于“遗失物”。 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但问题在于,原权利人根本无法确定。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黄金送交公安部门后,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此时,刘先生依然无法获得所有权。 如果当年的采金者在采掘结束后,明确抛弃了含有残留金粒的尾矿砂,那么这些金粒就随着尾矿砂的抛弃而成为了“抛弃物”。 抛弃物在法律上视为无主物。此时,刘先生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是相对稳妥的。 基于此,虽然存在国家主张权利的可能,但考虑到现实中因追回成本过高,被追缴的可能性不大,刘先生最终保有这笔“意外之财”的概率,是很大的。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