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位大哥,找了份美差,专门给公司选址,说白了就是天天在外跑,看似自由又轻松。可谁知他干了两年后,竟被公司扫地出门,一分赔偿没拿到,法院还判公司做得对! 时间拉回到几年前,郭某凭借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成功入职了山东某家公司,双方签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郭某的岗位比较特殊,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处理文件,而是主要负责为公司的业务发展“选址”。 这个活儿听起来挺自由,也挺有技术含量的,说白了,就是需要经常在外面跑,去考察不同的地块、商铺,评估哪个地方适合公司开新店或者开展新业务。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似乎都挺顺利。 郭某拿着公司的工资,每天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 但问题的种子,其实在工作的第一天就埋下了。 公司有一套完整的《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里面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员工因公外出,需要提前提交审批申请;日常考勤通过手机APP打卡,打卡地点应该是在工作场所或者经批准的外出地点。 郭某入职的时候,专门在这份制度文件上签了字,表示自己已经阅读并且会严格遵守。 日子一天天过去,问题开始慢慢浮现。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后台核查考勤记录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郭某的打卡记录,有很大一部分显示的地点,并不是他应该去的那些商业区、待选地块,而是集中在他自己居住的小区,以及小区周边的很小一片区域。 这个记录一做统计,结果让人吃惊。 在郭某入职的两年时间里,这种“在家门口”打卡的情况,竟然高达190多次。 平均下来,几乎每周都有那么一两天,他的打卡地点是异常的。 除了打卡地点的问题,郭某的因公外出申请记录也是一片空白。 按照公司规定,只要你离开日常办公地去外面办事,哪怕你是去选址,也得在系统里填个单子,写明去哪儿、干什么、大概多久回来,让上级知晓并批准。 但郭某这两年里,几乎没有提交过任何一次因公外出的审批申请。 公司管理层开始注意到这个情况,内部也有了一些讨论。 有人觉得,郭某的工作性质特殊,可能经常在家附近开展工作,比如考察小区周边的底商?但也有人提出质疑,不可能190多次都在家门口吧?这工作的范围也太窄了。 终于,在郭某入职满两年后不久,公司做出了一个决定。 他们认为,郭某长期、多次在非工作地点打卡,且从未按规定提交外出申请,其真实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成果根本无法核实,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典型的“严重违纪”。 于是,公司向郭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下,郭某不干了,他觉得特别委屈,也特别不服气,他认为自己的工作性质本身就是流动的、不固定的,在哪儿打卡并不能完全代表他就在哪儿工作。公司怎么能凭打卡记录就认定自己偷懒,还把自己开除了呢?这也太不讲道理了。 双方谈不拢,郭某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以及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但只郭某主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对于郭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仲裁委没有支持。 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 于是,双方都较上了劲,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郭某起诉,是为了继续争取赔偿金。 公司起诉,是想连那笔加班费和年假工资也省下来。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院指出,公司提供了由郭某亲笔签名的《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以及相关的考勤管理制度。 这份签收文件证明了,公司的考勤制度要求员工如实记录工作地点、规范外出流程,公司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且郭某入职时就已明确知晓并承诺遵守这些规定。 法院认为,该制度对郭某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 此外,郭某长期违规打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郭某在两年间有190余次打卡地点在其居住小区及附近,且从未履行外出审批手续。 郭某行为直接违反了公司制度,且次数之多、时间之长,已形成长期稳定的违规模式,足以认定为“严重违纪”。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郭某辩称其在家附近系开展工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而遵守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公司前期管理上的疏忽,不等于放弃追责的权利,更不能将违规行为“合法化”。 基于以上几点,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向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郭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还是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