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

侯成细星揽 2026-02-17 21:43:00

当地时间2月13日晚,在中国外交部的压力下,日方决定释放中国船长、归还渔船,但提了两个条件:第一是船长缴纳保释金;第二是必须提交书面担保。那么,这两个条件是什么性质,意味着日方占理吗? 很多人看完都犯嘀咕,这两个条件到底啥性质?难不成这样一来,日方就占理了? 先跟大家说清楚,这两个条件,本质就是日方找的台阶,压根不是什么“占理”的证明。咱们先看保释金和书面担保这俩要求,其实在国际渔业纠纷里,算是比较常见的程序性操作。 《中日渔业协定》里早就有相关规定,对于涉嫌违规的渔船,在提供适当担保后,对方本就有义务迅速释放人员和船只。 日方这次提的条件,说白了就是在走这个程序,既不想显得自己被中方施压后彻底服软,又得按照协定履行放人义务。 有人可能会问,那船长交了保释金,是不是就等于承认违规了?肯定不是。 缴纳保释金、提交书面担保,只是为了快速促成船长释放的临时措施,不代表中方认可日方的单方面指控,更不代表咱们的渔船真的有问题。 那日方到底占不占理?其实答案很明确,一点都不占。 这次事发的海域,是中日双方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的争议海域,中方从来就不承认日方单方面在这片海域划设的管辖范围。 而且根据《中日渔业协定》,在这种争议的暂定措施水域里,双方只能管理本国渔船,不能对对方渔船采取扣押、逮捕这种强制措施。 日方当初出动四艘执法船,强行围堵咱们的民用渔船,还逮捕船长,本身就违反了这份双边协定,属于违规执法。 日方之所以敢扣船抓人,说白了就是想借着东海议题对内作秀,讨好国内右翼势力,顺便试探中方的底线。 可他们没想到,中方外交部反应极快,直接援引协定严正交涉,驻福冈总领馆也同步介入,形成了强力震慑。 日方心里很清楚,要是继续扣着船长不放,激化矛盾,中方必然会采取更严厉的反制措施,到时候损失最大的还是他们自己。 毕竟现在中日经贸、民生领域的联系很紧密,中方之前收紧稀土出口、暂停部分日本水产品进口的措施,已经打在了日方的痛点上。 他们提这两个条件,就是想找个台阶下,既完成了“强硬执法”的表演,又避免了事态升级,属于典型的色厉内荏。 总结下来就是,这两个条件就是程序性的面子工程,没有任何“日方占理”的意味。日方放人,核心是迫于中方的压力,更是因为自身执法站不住脚,怕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咱们中方之所以配合这两个条件,也只是为了让船长尽快安全回国,避免不必要的折腾,毕竟保障同胞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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