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上海打工期间,和一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返回四川老家时,让女子跟自己回老家生活

柳淮蕊 2026-02-12 15:55:35

男子在上海打工期间,和一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返回四川老家时,让女子跟自己回老家生活,可女子不愿意,两人分手。万万没想到,12年后,女子突然将男子告上法庭,说自己曾给男子生下一个女儿,让男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判了。 (阅读前请点个赞,点个关注,主页有更多你喜欢看的内容) 十二年前,四川小伙黄维俊背井离乡到上海打拼,流水线的辛劳、出租屋的孤单,让二十出头的他渴望一份温暖,机缘巧合之下与一名女子相识相恋,在没有领证、没有办酒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 后来黄维俊决意返乡发展,希望女方一同回四川生活被拒,两人就此和平分手、断了往来。 可谁也没有料到,这段早已落幕的短暂情缘,会在十二年之后掀起轩然大波,女方突然将黄维俊告上法庭,声称当年分手后才发现怀孕,并独自生下两人的女儿,如今要求黄维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这突如其来的诉讼,让早已组建新家庭、安稳生活的黄维俊措手不及。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生父生母都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可动摇的法律底线。 不过法院同时也查清,黄维俊在过去十二年里对女儿的存在毫不知情,并非主观上故意逃避抚养责任,而女方独自一人将孩子抚养成人,承担了全部生活、教育、医疗开支,其中的艰辛与压力显而易见。 再结合黄维俊作为普通打工人的实际经济条件、四川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孩子成长的真实需求,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要求,一次性补齐十二年全部抚养费的诉求。 酌情判定黄维俊一次性支付女儿十二年的抚养费与医疗费,共计11.5万元,此后每月按时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同时法院也明确划定,黄维俊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女方不得无故阻挠,这样的判决,既没有放纵责任逃避,也没有过度苛责无心之失,把法理的刚性与情理的温度结合得恰到好处。 判决生效后,黄维俊没有推诿扯皮、没有上诉抗争,而是坦然接受了结果,并且主动向现任妻子坦白了全部过往,这是一个成年男人最该有的担当。 万幸的是,妻子在伤心与不解之后,最终选择了原谅与陪伴,陪着他一起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波。 黄维俊自己也知道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当年有怎样的恩怨纠葛,自己都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抚养义务,是推不掉、躲不开的责任。 这番话朴实无华,却道出了为人父母最基本的良知,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我们深思,是因为它戳中了当下社会最真实的痛点,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远离家乡、在外打拼,情感生活缺乏稳定保障。 非婚同居现象并不少见,很多年轻人只看重一时的情感慰藉,却忽略了行为背后的法律责任与人生后果。 有人觉得没领证就不用担责,有人觉得分手就两清,可他们忘了,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分手而消失,对子女的责任不会因为不知情而免除。 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情感自由,但更要保护最弱势、最无辜的未成年人,孩子没有选择出身的权利,更不能为父母的疏忽与过往买单,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根本原因。 法院的判决,从来不是为了惩罚某一个人,而是为了守住社会公平的底线,为了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应有的成长保障。 同时我们也看到,这起案件里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现实的无奈与责任的回归,黄维俊的不知情值得体谅,女方的独自抚养值得同情,孩子的无辜更值得呵护。 法院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最均衡的解决方案,既让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也让黄维俊的现实处境被尊重,更明确了父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才是司法为民的真正体现。 黄维俊的坦白与担当,妻子的宽容与理解,更是让这起风波多了一份人间温情,也告诉我们,面对突如其来的责任,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坦诚面对、主动承担,才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 这起跨越十二年的案件,最终以责任落地、情理兼顾画上句号,它再一次提醒所有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打工人的生活不易,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情感的纠葛复杂,不能成为侵害孩子权益的理由。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无心之失的人,更不会放过一个逃避责任的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永远是法治社会优先守护的对象,而责任与担当,永远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对此你还有什么想说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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