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不足!”四川攀枝花,老人将自己的115000元存款交给儿媳保管,老人去世,

一个木头 2026-02-10 18:42:24

“贪心不足!”四川攀枝花,老人将自己的115000元存款交给儿媳保管,老人去世,女子并没有把钱还给婆婆,她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她和丈夫离婚后,前婆婆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15000元,女子却说:保管条已经写了8年,过了时效了,另外双方曾约定,这钱用于家庭开销,自己之前带公公出去旅游等,已经花了不少钱了,剩下的是留给自己女儿的。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17年,雷大爷将自己的115000元现金交给了儿媳周某保管,为了让老人放心,周某写下了一张《保管条》。 上面写明:今替老爷子雷某某保管现金115000元,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入老人手中。 雷大爷本来想着钱放在儿媳手中,自己也放心了。 可2020年6月,雷大爷去世后,周某却没有把115000元保管款拿出,婆家人也没有问她要。 之后大家还是相安无事的过日子,2024年7月,周女士和丈夫的感情出了问题,两人离婚。 前婆婆徐大妈拿着保管条,多次找到周某,要求她把115000元还给自己。 徐大妈认为既然双方签了保管条,那就证明周某和自己丈夫之间是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丈夫去世后,周某应当把保管款拿出来,还给他们,自己和一双儿女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可周某说什么都不愿意,沟通无果后,徐大妈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她要求周某还11.5万元本金,还得按4.25%的年利率,支付从2017年起的利息,她要求周女士一共要还自己151944元。 可周某却提出了2个抗辩理由: 1. 时效已过:她主张《保管条》是8年前写的,早已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 2. 款项已销:她拿出自己的笔记本,说这些钱老人曾和她约定,用于家庭开销,她带老人出去旅游花了4000余元,老人找自己拿了2万,自己2018年和2019年分2次给了老人3000元利息。 老人曾口头承诺,剩余款项留给孙女用作学习和生活用,因此自己无需返还。 面对这些说法,徐大妈不予认可,坚称笔记是周某单方面书写,自己丈夫生前并未签字确认,不足为凭,她坚决要求周某把钱还给自己。 有人说:老人只是把钱交给儿媳保管而已,并不是赠与,儿媳应该把钱还回去的,何况小两口还离婚了,那就相当于是个外人,更应该把钱还回去。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徐大妈是否可以拿回这115000元?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院认为周某和雷大爷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由于《保管条》上并没写归还日期,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周某提供的开支记录上面既无雷大爷签字,也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采信。 雷大爷去世后,这笔钱属于遗产,徐大妈和一双儿女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雷大爷的一双儿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把钱款给到母亲。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需归还115000元本金给徐大妈。 关于利息,由于《保管条》中双方约定的是“存入银行”,法院按近年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平均利率1.5%进行折算,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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