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入住酒店后,女朋友不放心,拨打酒店前台电话查询,没想到酒店工作人

辨案析历 2026-02-06 17:06:50

河北石家庄,男子入住酒店后,女朋友不放心,拨打酒店前台电话查询,没想到酒店工作人员竟然透露了男子的住宿信息,让两人的感情产生嫌隙。事后,男子非常生气,找酒店索要3422元的赔偿,酒店承认透露了他的个人信息,但把责任全部推给员工,声称他们培训过员工,尽到了责任,让男子找员工去协商赔偿。 赵先生32岁了,人到中年,工作上免不了一些应酬,却没想到,一次应酬差点让他和女朋友的感情破裂。 因为工作应酬,赵先生在1月11日凌晨4点,入住了石家庄某酒店,早上7点多他就办理了退房,这事他没跟女朋友说,想着只是工作往来,没必要让对方担心。 1月27日晚,赵先生和女朋友吃完饭看电影时,女友看到了他手机里酒店的浏览记录,故意询问他是不是住过酒店。 赵先生还解释这是广告推送点开的,心里还想着这事就这样糊弄过去了,没成想女朋友对此早已心知肚明。 1月28日凌晨两人分开回家后,女友白天突然联系赵先生,让他说清1月11日凌晨5点到7点的行踪,还追问他到底有没有住酒店。 赵先生瞬间心里一沉,立马意识到自己的住宿信息被泄露了。 一番追问后他才知道,女友在凌晨3点多,顺着手机里的浏览记录联系了几家酒店,谎称是赵先生的同住人,报了他的姓名和电话要求查入住信息。 其他酒店都拒绝了,只有这家酒店,在没核实女友身份、也没确认是否为同住人,甚至赵先生的登记信息里根本没有同住人的情况下,直接透露了他的入住和离店时间。 信息泄露让两人产生了巨大误会,女友一气之下当天中午就开车回了张家口老家,赵先生晚上得知后又急又气,既懊恼酒店的不负责任,又担心女朋友的情绪。 1月30日,他忙完工作连夜开车赶往张家口解释,最后在朋友的帮忙下,才终于跟女友说清事情原委,两人和好。 这次往返,赵先生花了两辆车的路费,还有两天的住宿、餐饮费,合计3422.77元,他觉得这笔损失都该由酒店承担。 1月29日,赵先生找到涉事酒店协商,酒店的李姓负责人承认员工泄露了入住时间,却称酒店早就给员工做过相关培训,这是员工个人失误,让赵先生直接和员工协商赔偿,只愿意承担路费,食宿费需另谈。 2月1日赵先生再次联系时,酒店更是直接表示没责任,赔偿该由员工承担,而涉事员工也认为3000多元的赔偿不合理,要求报警处理,还觉得赵先生是在敲诈。 赵先生又向酒店所属的连锁品牌客服投诉,客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非本人无法查询他人入住信息,这属于隐私范畴,酒店的行为明显违规,还表示赵先生的情况正在处理。 这期间,赵先生也报了警,打算通过警方解决此事,但也不了了之。 后来,记者介入后,2月5日晚,涉事酒店主动联系赵先生,同意协商处理,不仅进行了道歉,还全额赔偿了赵先生3422元的实际损失。 当记者向酒店核实赔偿方及酒店是否担责时,负责人却含糊其辞,先是称细节不便透露,又以下班为由拒绝回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赵先生的入住时间、离店时间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酒店未经其同意,在未核实来电人身份的情况下,直接向其女友泄露,属于以泄露方式侵害隐私权。 酒店以“员工个人失误、已培训”为由推卸责任,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员工在履职中泄露隐私,法律后果由酒店承担,而非员工个人。 赵先生因隐私泄露导致感情矛盾、产生往返张家口的经济损失,可据此要求酒店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赵先生作为消费者,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时收集其入住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 酒店称“已培训、签责任书”,仅属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免除对外的法定保密责任。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违规泄露信息,属于酒店未采取足够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失职。 赵先生的3422元损失系酒店泄露信息直接引发,酒店应全额赔偿,无权将责任转嫁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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