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阿姨痛失爱女,女儿留下348万多存款。沉浸在悲痛中的林阿姨,委托小叔阿建

梅姐说法 2026-01-24 11:55:16

福建,林阿姨痛失爱女,女儿留下348万多存款。沉浸在悲痛中的林阿姨,委托小叔阿建帮忙清点女儿遗产。阿建清理完报给林阿姨,却没提具体数目。后来林阿姨收拾遗物,发现女儿有记账习惯,核对后发现存款与阿建所报不符,便认定阿建昧钱,可阿建大喊冤枉,双方僵持不下。(来源:齐鲁壹点) 林阿姨这辈子过得挺不容易,本以为日子能慢慢好起来,可女儿突然重病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打击差点让林阿姨挺不过去。 女儿走后,留下了一笔348万多存款,这钱本该是女儿给林阿姨留下的保障,可谁能想到,这钱却成了矛盾的起因。 林阿姨沉浸在失去女儿的悲痛中,整个人都浑浑噩噩的,根本没精力去处理女儿的遗产。这时候,小叔阿建站了出来,说愿意帮忙清点遗产。 林阿姨当时也没多想,觉得阿建是自家人,肯定不会坑自己,就把这事全权委托给了阿建。 阿建忙活了一阵子,很快就跟林阿姨说遗产清理完了,但具体数目却很含糊,没提个准信。林阿姨当时也没在意,心里还想着阿建肯定不会骗自己。 林阿姨慢慢从悲痛中缓过神来,开始收拾女儿的遗物。在整理过程中,她发现女儿有记账的习惯,日记本里详细记录了家里的收支情况。 林阿姨抱着侥幸的心理,把女儿两家银行的存款和日记本里的记录一核对,这一对不要紧,她发现存款数目和阿建报给她的根本对不上。 林阿姨觉得阿建肯定昧下了钱,她直接找到阿建,要求他把昧下的钱吐出来。 阿建一听,急得直跳脚,大喊冤枉,说自己这一年多来,辛辛苦苦帮忙处理遗产,跑前跑后,没拿过一分钱的好处。 这事,双方各有说法,林阿姨觉得阿建就是贪图女儿的钱,而阿建则觉得林阿姨不信任自己,心里委屈得不行。 林阿姨的立场很明确,她觉得阿建报的数目和日记本记录不符,阿建肯定有问题。她的观点依据就是女儿的日记账本,这可是女儿亲手记录的,肯定不会有错。 而阿建则坚称自己没拿一分钱,他的立场是自己帮忙是出于亲情,没想过要贪图钱财。他的观点依据就是自己这一年多来的辛苦付出,他觉得自己问心无愧。 现在这事陷入了僵局,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 其实,这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去银行对账,把每一笔存款的流水都查清楚,谁在说谎一目了然。 毕竟在利益面前,程序正义比人情靠谱多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解决这事呢? 1,林阿姨把几百万的遗产委托给阿建处理,自己却没仔细过问,这其实埋下了隐患。而阿建帮忙处理遗产,账目却不透明,没有给林阿姨一个明确的数目,这才导致了后续的矛盾。 另外,日记账本和实际存款可能有出入,毕竟女儿生病期间肯定会有不少开销,这也会让存款缩水。 从法律来看,林阿姨委托阿建处理遗产,这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林阿姨作为委托人,有权了解遗产处理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数目等。而阿建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如实向林阿姨报告遗产处理的情况。 2,如果阿建真的昧下了钱,这属于侵占财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阿建确实侵占了林阿姨女儿的遗产,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现在双方各有各的说法,到底谁在说谎,该怎么解决呢?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拿继承人证明去银行拉流水,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人可以凭借合法的继承人证明去银行查询存款流水,这样就能清楚地知道每一笔存款的去向,谁有问题法律会让他负责。 目前这件事还没有判决结果,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经过调查,阿建确实存在问题,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阿建是清白的,林阿姨也应该向他道歉。 大家觉得在这件事里,林阿姨和阿建谁的责任更大一些呢?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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