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盗窃食品店20多次,最后一次被逮着正着,他不想赔钱,借口要去二楼上

梅姐说法 2026-01-21 12:55:59

浙江宁波,男子盗窃食品店20多次,最后一次被逮着正着,他不想赔钱,借口要去二楼上厕所跳窗逃跑,结果腿摔折了,男子觉得自己吃了亏,竟然起诉食品店,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59579.60元。 据红星新闻等报道,汪某某在北仑区开了一家食品店,可2023年8月开始,店里经常丢东西。 通过查看监控,汪某某发现偷他东西的是一名男子,从8月开始,到10月期间,这名男子一共偷了他20多次。 汪某某气得眼冒金星,偷他一次两次他也就忍了,可这个人逮着他一个人薅羊毛,这不是欺负人吗?汪某某决定给这个小偷一个教训。 10月3号晚上,汪某某发现小偷又来了!早有准备的汪某某直接将小偷逮个正着。 王某某气愤地要求小偷曲某某赔钱,可曲某某耷拉着脑袋,说他没带钱,也没带手机。 汪某某接连多次被偷,早就憋了一肚子火,说就算曲某某没钱也得赔,让他自己想办法。 曲某某见没这么容易脱身,就说让汪某某跟着他一起去找他朋友筹钱。 俗话说人以类聚,物以群分,曲某某没钱,他的朋友也和他一样是穷光蛋。 没筹到钱,曲某某只好先跟着汪某某回到他店里。 汪某某对曲某某说,他不是偷自己一回两回了,这次必须把钱补上,如果不赔钱,他就报警。 曲某某恳求汪某某不要报警,说他会想办法凑钱赔汪某某。 不多大会,曲某某说想上厕所,汪某某让他自己去二楼的卫生间。 结果曲某某根本不是去上厕所,而是想找机会溜之大吉。 进入厕所后,曲某某推开窗户,不顾一切从窗户里跳了出去。 谁知天黑看不清,曲某某竟然摔倒了,还造成了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汪某某听见外面扑通一声,一看卫生间没人了,又听见曲某某在窗户外面不断哎哟,就赶紧报了警,还将曲某某送去了医 院。 随后,曲某某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曲某某两个月内在汪某某店里盗窃20多次,构成了多次盗窃,所以,即便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最终还是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曲某某能两个月盗窃同一家店20多次,就证明他的脑回路和别人不一样。 腿摔断后,曲某某竟然讹上了汪某某,说汪某某把他拘禁在房间里威胁他,他害怕被打才逼不得已跳窗逃生,属于紧急避险。 出狱后,曲某某更是直接将汪某某起诉了,要求他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59579.60元。 那么,到底什么是紧急避险?曲某某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庭审时,汪某某称他并没有限制曲某某的人身自由,他上厕所的时候也没有跟着他。 而且,民警的讯问笔录及刑事判决书,以及曲某某的检查报告也证明,曲某某只有跟骨骨折,全身上下不存在任何殴打痕迹。 这说明,汪某某并没有实施不法侵害,曲某某所谓被拘禁和威胁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 而且,曲某某多次盗窃汪某某的店铺,此次被抓后汪某某要求赔钱是合理的维权行为 。 最后,曲某某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并非只能通过跳窗这种高风险方式,跳窗并非不得已之举。因此,曲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汪某某抓住屡次盗窃自己店铺的曲某某,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是在合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而且,汪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曲某某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曲某某跳窗是他自己主动做出的高危险选择。所以,汪某某不需要对曲某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曲某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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