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丰,一位大爷在自家门口吃橘子,谁知邻居男子突然走了过来,指着大爷的鼻子说了

雷雷说趣 2025-12-17 23:48:10

江西宜丰,一位大爷在自家门口吃橘子,谁知邻居男子突然走了过来,指着大爷的鼻子说了几句,然后一拳砸在了大爷的头上。大爷顿时后仰倒地,橘子滚落,人直接昏了过去。然而邻居男子才被关了几天就放出来了,理由是身体不适。目前,大爷家属已经提交了伤情鉴定结果,警方也已经立案。(来源:第一现场) 据悉,这起纠纷的起因是大爷家养了条狗,但平时都不拴绳。隔壁邻居彭某家的老人怕狗,所以彭某让大爷把狗给拴起来,但大爷不同意,为此两家闹过一次。后经警方调解,大爷的儿子把狗给拴了起来。 12月12日下午,彭某突然找上门,说大爷污蔑他打死了狗,随后和大爷吵了起来。大爷当时正在吃橘子,他刚想解释没这回事,彭某的拳头直接过去了。 随后大爷直挺挺地倒在地上,但彭某并没有做什么,直到看到地上有血迹,才慌了神,赶紧叫救护车。 大爷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医生当时就下了病危通知书。好在经过治疗,现在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还得住半个月的医院,后续还要做康复。 与此同时,由于彭某动手打人,所以警方对彭某作出了行政拘留措施。然而才拘留了一半,彭某就被放出来了,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彭某身体不适。 目前,大爷的伤情鉴定已经出来,且已经提交给警方,警方也对此案进行了立案处理。 《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现在很多农村地区对于犬只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懈的,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拴狗绳,只有城镇的一些小区内或者公共道路上需要牵着狗绳出门。 本事件中,大爷家的狗吓到了邻居彭某家的老人,那彭某建议大爷把狗拴起来,这也没有什么问题。 况且此前公安机关调解后,大爷的儿子就把狗给拴了起来,这也说明了大爷不给狗拴绳是存在过错的。 但彭某这次对大爷动手,并不是因为拴狗绳的问题,而是有人在传彭某打死了别人的狗。彭某怀疑是大爷传出去的,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直接将大爷打倒在地,这显然是彭某的单方过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公安机关对彭某处以行政拘留这是没有问题的。 可彭某在被拘留期间却突然被放了出来,理由是身体不适,这让大爷家属感到不解:拘留就那么几天,为什么还要放出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由此可见,只有当彭某的疾病严重得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将其放出先行治疗。 对于这个一点,想必公安机关也没必要为了如此小的问题而犯错。 如果大爷的伤情达到轻伤或以上的,这个行政案件将会转为刑事案件,并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伤情达到重伤的,则处3~10年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彭某还需要赔偿大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案上升到刑事案件,那大爷的家属向彭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目前,刑事案件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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