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异男子和离异女子共同组建新的家庭,十几年的婚姻生活里,两人先后购买了两套

妙之聊生 2025-12-07 17:40:43

重庆,离异男子和离异女子共同组建新的家庭,十几年的婚姻生活里,两人先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丈夫名下。女子本以为有这两套房产就可以安享晚年,可谁知,男子竟然悄悄把这两套房过户到前妻名下。女子质问他:你住着我的房子,还把我们共同财产赠给前妻,这简直是晴天霹雳。男子反驳道:我俩经济独立,这两套房是按二手房卖给前妻的,没毛病! 代女士今年五十出头,退休后本想着能和相伴十几年的丈夫罗先生安稳度日,可一桩突如其来的事,彻底打碎了她的晚年期许。 十几年前,39岁的代女士刚经历离异,带着对安稳生活的向往,和同龄、同样离异的罗先生走到了一起,两人带着各自的子女组建了新家庭。 有了第一次失败的婚姻,这一次她格外珍惜,她掏心掏肺的对罗先生,只希望能够携手白头,共度余生。 那时候,罗先生在外租房住,代女士刚好有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她就让罗先生搬到这里,两人一起生活,还能省个租房的费用。 婚后的日子过得不算轰轰烈烈,却也平稳踏实,代女士一门心思经营着这个家,总觉得日子会慢慢越来越好,晚年有依靠。 2012年和2019年,夫妻俩先后置办了两套房产,虽说房产证上都只写了罗先生的名字,但代女士没多想,只当是夫妻共同的家底。 代女士想着,有这两套房子在,往后养老就没了后顾之忧,她的心里一直透着踏实。 两套房子里,2012年买的那套,让罗先生的女儿住着,2019年买的则暂时空着,她和罗先生平时住的,还是自己儿子买的那套房子。 日子就这么不慌不忙地过着,子女们渐渐长大成人,代女士也顺利退休,满心盼着能和罗先生安享晚年。 可她万万没料到,自己没等来安稳晚年,却等来了一个晴天霹雳。 不久前,代女士意外得知,那两套婚后买的房产,竟然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全被罗先生过户给了他的前妻刘女士。 得知消息的那一刻,代女士脑子一片空白,她实在想不通,一起过了十几年的夫妻,丈夫怎么能背着自己做出这种事。 丈夫罗先生明明住着她儿子买的房子,还偷偷把两人的共同财产转给前妻,这份背叛让代女士实在难以接受。 带着满心的质问,代女士找到罗先生讨要说法,可罗先生的回应却格外冷漠,没有半分愧疚。 罗先生直言,这两套房子是按二手房买卖的方式卖给前妻的,没什么不妥。 不仅如此,他还特意强调,就算他和代女士是夫妻,两人一直都是经济独立的,自己处置房子合情合理。 罗先生的话像一盆冷水,浇透了代女士的心,十几年的夫妻情分,在两套房产面前仿佛变得一文不值,她满心的晚年期许落了空,只剩下满心的失望与寒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套房产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两套房产均购置于代女士与罗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登记在罗先生个人名下,且罗先生主张双方经济独立,但如果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若无明确书面约定划分财产归属,即便双方收入各自支配,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代女士对两套房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罗先生无权单独认定房产为个人财产并自行处置。 那么,罗先生过户房产行为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罗先生在代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房产过户至前妻名下,即便声称是“二手房买卖”,仍涉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 从行为本质来看,前妻属于与罗先生有特殊过往关系的主体,罗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告知配偶,主观上存在损害代女士财产权益的故意,客观上违背了婚姻家庭伦理中的忠实义务与善良风俗。 因此,罗先生的过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代女士有权向法院主张要求前妻返还两套房产,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0 阅读: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