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4岁女销售为了完成业绩,陪客户推杯换盏,喝得晕晕乎乎后,负责人还催促她参

妙之聊生 2025-12-04 11:40:32

四川,34岁女销售为了完成业绩,陪客户推杯换盏,喝得晕晕乎乎后,负责人还催促她参加晚上10点多的线上会议。次日下午,室友竟惊恐的发现,女销售没了气息。为了业绩搭上了年轻的生命,家属悲痛欲绝,找公司讨要说法,希望认定为工伤。谁知公司竟翻脸不认账,矢口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女子家属瞬间怒了,申请了劳动仲裁。 34岁的女子小吴在一家公司做药品销售员,她本和所有年轻人一样,为了更好的生活,拼命工作,可万万没想到,命运却给了她沉重一击。 3月19日晚上,为了完成业务,拿到更多的奖金,小吴端起酒杯,陪着客户推杯换盏。 她心里其实并不愿意,可为了能多挣点钱,再加上现在的就业环境如此恶劣,一不留神,饭碗就丢了,所以她只能强颜欢笑,一杯接一杯地喝。 应酬过程中,她还接到公司通知,催她赶紧搞定客户,晚上10点还有一场线上会议,小吴实在是心神俱疲。 好不容易熬到酒局结束,她喝得头晕眼花,颠三倒四,强撑着拖着沉重的步伐回到住处。 本想着,赶紧洗漱休息,睡醒之后又得继续为生活忙碌,谁知,这一觉竟成了永别。 第二天下午,室友发现平时像打了鸡血的小吴怎么一直在睡觉,走过去准备叫她起床,可喊了好几声都没反应,仔细一看,这才惊恐地发现,小吴已经没了气息。 小吴的母亲吴女士接到这个噩耗时,整个人瞬间瘫倒,她怎么也无法相信,前一天还在和自己通电话的女儿,就这样突然离开了人世。 女儿才34岁,是最好的年纪,她就这么走了,一句话也没留下,她的后半辈子,只能孤苦无依,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让吴女士心如刀绞。 悲痛之余,吴女士仔细回想女儿生前的情况,她推断,女儿的死和那场应酬饮酒脱不了干系。 而且,从女儿生前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应酬当晚10时多,公司负责人还在喊女儿上线开会。 孩子为了业绩,喝了那么多酒,人都懵了,还要被喊去开会,这公司根本就不把我员工当人看。 她越发觉得,女儿就是为了给公司拉业绩才如此拼命,最后落得这样的下场,公司应该认定工伤,对女儿的事负责。 于是,吴女士找到公司讨个说法。可万万没想到,公司的态度却让她寒心又气愤。 公司不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更可气的是,竟然拒绝承认与小吴存在劳动关系,试图撇清一切关系。 吴女士气得浑身发抖,没想到这么大的企业,竟然如此太不负责任,出了事不敢承认,太没担当了。 员工为了公司的业绩,陪客户喝酒搭上了命,你们一句不承认就想了事,根本就没把员工当人看,就是把她们当牛马。 面对公司的无赖行径,吴女士没有放弃,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该法条明确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核心标准,而非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 仲裁委员会迅速介入调查,经过细致的查证发现,虽然公司没有和小吴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聊天记录、任职通知等一系列证据,明显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即便无书面合同,只要存在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对应劳动的用工关系,就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白纸黑字面前,本以为公司会承担起赔偿责任,谁知,公司一直选择了沉默,始终不给出正面回应。 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却不担责,简直没天理了,吴女士又气又急。 目前,她计划申请工伤认定,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为女儿讨回说法。 如今不少企业眼里只有业绩和效益,疯狂给员工施压,把员工当赚钱工具,根本不管员工死活。 34岁的小吴就是被压垮的典型,为了业绩,为了碎银几两,葬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打工人太不容易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吴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小吴的死亡,虽然发生在回家后,但其饮酒应酬、承受工作压力是明确的工作行为,这些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扩展解释。 小吴的饮酒应酬是其作为药品销售员为完成业绩、获取奖金的直接工作内容,是公司安排或默许的工作行为。 因此,应酬期间应视为其“工作时间”的延伸,而应酬现场可视为其临时的“工作岗位”。 即便她回到住所后去世,其死亡结果与工作期间的应酬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故可视为在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 小吴在大量饮酒后,出现头晕眼花等身体不适,并最终在睡眠中死亡,符合“突发疾病”的特征。 所以,小吴的悲剧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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