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34岁的女子得了双相情感障碍,父亲经人介绍到诊所拿药,每次拿药都是好几百,治疗了十年,实在承担不起,就去查看寄过来的药到底是什么。最后才发现不到20块钱的药,对方要卖到600多,每次邮寄过来的时候,还把包装盒和药名给扯掉,用塑料袋给邮寄过来的。最后,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称,只有医院他们才能控制价格。这私人诊所和药店都是实行市场经济,自主定价。 陈先生的女儿现在34岁了,在十年前不知怎么的就得了双相情感障碍,他急得焦头烂额。 他带着女儿到处寻医问药,最后拿药后倒是控制了病情。 四邻八方的人都知道这回事,都好心关心陈先生,更有好心人介绍他到一家有名的诊所拿药,说那里的医生医术特别高超,墙壁上都挂满了锦旗,说不定你到那里去拿药,能把你闺女的病彻底治好。 虽然女儿已经24岁了,陈先生想着如果能彻底治好,断了后顾之忧当然好,于是不远千里来到了对方所推荐的诊所,见到了负责人刘某。 对方很热情,并且对陈先生闺女的病很有把握,说你只要坚持吃药就没问题。 当然,治疗需要一个过程,还说要你配合,你女儿也要配合,平时把她的心情调节好,再服用给你开的药,很快就会好起来。 陈先生抱着将女儿治好的愿望一直在他这里拿药,每次拿药都是四五百、六七百,因为每次拿回去不是吃一天两天,要吃好几个月,而且离家比较远。 后来熟悉了后,陈先生就给刘某打电话,说反正每次开的药都一样,要不你直接从你那边给我邮寄过来吧。 刘某很乐意帮这个忙,每次给他邮寄过来的时候,不知怎么的都会把包装盒和药名都撕掉。 这也没有引起陈先生的不满和怀疑,他只觉得女儿的病情吃这药也稳定了,管她怎么邮寄都可以。 可是就这样断断续续维持了十年,女儿的病情倒是控制住了,但是始终没有像当初所说的那样彻底治好。 再加上陈先生的年纪越来越大了,挣钱也越来越困难,而女儿的医药费却不见减少,每次还是好几百。 他有点无力承担了,就想知道女儿到底吃的是啥药,怎么这么贵?因此就拿着没有药名的药去药店问。 最后才发现,闺女吃的药在药店就卖十七八元,还不到20元,但每次对方给的药价都是好几百,这样一算,药价居然高出市场价30多倍。 陈先生一下就有种被骗的感觉,哪有这样卖药的?你赚我10块8块我都认,甚至50块也认,你干嘛要赚我好几百呀? 本来开的就是常规的药,你硬是要当着特效药的价钱卖给别人,你这是昧良心啊。 自己在外面摆摊设点,起早贪黑,一天才挣个几十一百,这两瓶药对方就要赚好几百,这哪是救死扶伤啊,这就是靠着病人赚大钱。 陈先生绝望地找到记者,让他们随同自己一起去向对方索要发票、处方单还有药品。 可是对方一样也拿不出来,最后,记者在质疑他有没有资质开具这些精神类药品的时候,对方也直接躲了起来,不见人。 记者又询问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问他们对诊所有没有管理的权利,十七八块的药卖到600元,是不是有点夸张?难怪陈先生如此激动,一定要找到刘某讨要说法。 工作人员表示,大型医院是集体采购,他们可以控制价格,但是对于药店和诊所,他们没有控制的能力,都是按照市场经济来调节的。 不过刘某的这种行为确实不符合规定。首先,药品没有明码标价,也没有填写售药单,另外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他们都要求对方整改。 而对于陈先生这十多年来前前后后花了那么多钱,刘某也愿意协商解决,只是陈先生前几年都是用现金付款,后来才通过转账付款,后五年花掉了13000元,刘某愿意退还1万元。 陈先生拿到钱后也不愿意再追究了,他想曝光对方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损失也挽回了一部分,已经足够了,只是希望行医的人员不要太贪婪,卖药不赚钱是不可能的,但是不能一次性就赚30多倍。 一、诊所虽然可以自主定价,但是它卖出的价格高出市场价30多倍,也是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不得违反规定牟取暴利。 自主定价≠任意抬价,30多倍溢价远超合理范围,且诊所虚构“特效药”价值,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违反该法条。 二、对于诊所每次寄药,都把药盒和药名给撕掉的行为也有过错。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应准确说明药品信息,不得隐瞒关键内容。 撕药盒、隐药名,既剥夺患者用药知情权,也违反药品销售告知义务,属违规经营。 三、刘某赔偿了陈先生1万元,陈先生愿意不再追究此事,但是刘某的诊所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也会被严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除民事赔偿外,监管部门可依法处罚。 民事和解不免除行政责任,诊所虚假宣传、违规售药等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2025年12月4日

飞龙在天
关键是他没有资格开精神药品,何谈自主定价,已经违法了
张衡 回复 12-04 11:07
这人肯定有关系,这行为已经直接可以关停整改了,价格欺诈也是可以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