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一16岁男孩和同学坐下聊天,旁边一对中年男女争执,女子落了水,河面传来

洋仔说法 2025-12-03 22:32:41

河南内乡,一16岁男孩和同学坐下聊天,旁边一对中年男女争执,女子落了水,河面传来女人的呼救声。不料,男孩见同行的两个伙伴不会游泳,没有任何犹豫,纵身跳进河里,拼尽全力把女子推向岸边。气人的是,女子和同行的男人获救后,径直离开了现场,留下男孩在水里挣扎。遗憾的是,男孩因精疲力竭,沉入水中,等消防员打捞起他时,已不幸溺亡。事后,男孩获得见义勇为奖,而母亲从此卧床不起,家里经营多年的早餐店关了门。男孩父亲则送外卖,想起儿子生前攒钱给他买的鞋,红着眼说:“如果知道是这个结果,我宁愿他别当那个‘好人’。”   2025年6月2日凌晨,某河路边,16岁的时习铭,正与两名同学相聚聊天,突然,河面传来一阵急促的呼救声。   时习铭和两个同学闻声赶去,发现水中有一名女子正在挣扎,情况危急。   事件的起因,源于一对中年男女在河边发生的情感纠葛,女子落水,男子在试图救助时出声呼救,引来了不远处的时习铭等人。   略通水性的时习铭,几乎没有犹豫,便纵身跃入了河水之中,拼尽全力将落水女子托举、推送上岸。   然而,当众人的注意力聚焦于获救者时,精疲力竭的时习铭,却悄无声息地消失在了水面之下,未能随之上岸。   让人愤怒的是,被救起的女子及同行的男子,在时习铭尚未脱险的情况下,便离开了现场,未对施救者施以任何援手。   几乎在同一时刻,时习铭的父母正从他们经营至深夜的早餐店收工回家,他们给尚未归家的儿子发了提醒早点回家的信息后,便疲惫睡去。   凌晨时分,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将父亲时景朝惊醒,电话那头,告知他们的儿子因救人发生意外,正在打捞。   夫妻二人疯了一般赶往现场,二十分钟的等待,消防救援人员打捞起时习铭,紧急送医,但一切抢救都已无力回天。   事发后,经过调查确认,相关单位向时习铭的家属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书就,家属先后获得11万元抚恤与慰问金。   然而,获救者并非主动、积极地与时习铭的家属沟通,而是在时家要求下才出现,仅仅进行了简单的道歉。   此后,时习铭的母亲因无法承受打击,精神濒临崩溃,长期卧床不起,家里早餐店被迫关门,设备变卖,仅得两千余元。   为了维持生计,时习铭的父亲开始穿梭于大街小巷,送起了外卖。   在接受采访时,时景朝说出了一句令人无比心痛的话:“按照现在的结果,他并不希望儿子去做‘好人’,而是希望他好好地活着。”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获救女子及其同行男子在时习铭尚处险境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先行行为可以引起作为义务,即因先行行为致使他人民事权益处于急迫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女子落水系因与同行男子纠葛所致,无论该纠葛是口角争执还是肢体冲突,只要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女子坠入河中这一“急迫危险状态”的发生,该先行行为就不仅产生了他们对落水女子自身的救助义务,还派生出对因救助该女子而身陷险境的施救者时习铭的衍生性救助义务。   然而,女子及同行人员在时习铭仍在水中挣扎时,就直接离开了现场,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一旦查实,则女子及同行人员违反了法定救助义务,存在过错。   即便认为女子及同行人员没有救助义务,但因时习铭是为了救助他们才遇险,也要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女子及同行人员要么因自身过错要对时习铭的死亡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侵权责任,要么因是受益人,对时习铭家属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2、涉事男女不救助时习铭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涉事男女在获救后,在道德层面肯定是有救助处于水中的时习铭,在法律层面可能会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还得看其不作为对时习铭的死亡结果起到了 “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他们立即呼救或采取必要措施,时习铭“必然”或“极有可能”获救,但在深夜、水性复杂、救援已延迟的客观环境下,证明这种“必然性”极其困难,通常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   基于此,涉事男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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