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男子与女友订婚并给女友写了一份忠诚协议,结果,没过多久就去嫖娼,事后因

律安说法 2025-12-01 23:34:31

云南宣威,男子与女友订婚并给女友写了一份忠诚协议,结果,没过多久就去嫖娼,事后因担心患病,网购HIV和HPV自测试纸,结果还被女友发现。女友一怒之下解除婚约。事后,男子要求女友返还彩礼,女友则认为男子违反忠诚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净身出户,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男子樊某与女子孔某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去年9月下旬,两人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订婚。 订婚前,樊某给孔某买了一个价值4982元的吊坠。 订婚当天,樊某支付了订婚宴的餐费,并向孔某支付了8.8万元彩礼。 订婚后,樊某还向孔某出具了一份忠诚协议,大致内容是不准沾染嫖、赌、毒等违法行为和出轨等不道德行为,否则就净身出户。 谁料,2024年11月8日中午,樊某耐不住寂寞,偷偷外出嫖娼,事后因担心患病,网购HIV和HPV自测试纸,还被孔某察觉、发现。 孔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一怒之下与樊某大吵了一架,还与樊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而后便与樊某解除婚约。 事后,樊某因要求孔某返还彩礼以及三金、订婚宴等等花费,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孔某告上法庭,要求孔某返还8.8万元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法庭上,樊某倒打一耙,说与孔某分手,是因为订婚后发现孔某还与其他男性在一起。还表示与孔某没领结婚证,也没有同居过。 面对樊某的控诉,孔某只认收的8.8万元彩礼和吊坠属于彩礼,表示其他与樊某之间的金钱往来均属于双方表达感情与爱意的一般赠与。 同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拿出了樊某嫖娼时网购成人用品,事后担心自己患病,网购HIV和HPV自测试纸等卫生用品的网购记录以及事后自认嫖娼的录音等等证据,表示两人分手的真正原因是樊某嫖娼,虽然与樊某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已经与樊某同居生活。 此外,孔某还拿出了樊某所写的忠诚协议,认为,樊某违反约定,应当净身出户,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彩礼。退一步说,就算自己需要返还,返还比例也不应当超过30%。 对于忠诚协议,樊某表示,只是自己为促进与孔某之间的感情写的,只有道德约束,没有法律约束,自己与孔某并没有实际登记结婚,也不存在净身出户一说,也没有违反协议,不符合净身出户条件。 法院判了! 法院查明孔某与樊某分手的真正原因正是因为发现樊某嫖娼。 从法律上来讲,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忠诚协议,对于过错方过于苛刻,一般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的钱款、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根据双方的质证举证以及陈述,法院认为能够认定为彩礼的只有涉案8.8万元以及吊坠。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认为樊某与孔某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证据证明樊某与孔某订婚后共同生活,现樊某与孔某已解除婚约,樊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认为,樊某嫖娼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严重伤害了孔某的感情,但双方没有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因此无法将其定义为婚姻法中的过错,应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故孔某主张返还比例不超过30%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综合本案实际,酌定孔某返还彩礼礼金的80%(70400元),并把订婚吊坠返还给樊某,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樊某4982元为宜。 最终判决孔某限期返还给樊某彩礼礼金的70400元,并把订婚吊坠返还给樊某,如不能返还原物,则赔偿樊某4982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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