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大爷参加战友儿子的婚礼,期间与2个朋友喝了2两白酒。大爷离席的时候也

律安说法 2025-12-01 17:34:35

江西宜春,一大爷参加战友儿子的婚礼,期间与2个朋友喝了2两白酒。大爷离席的时候也没什么事,结果,回家途中电动车发生侧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因大爷体内酒精含量只有22.17mg/100mL,交警调查后,认为需要进一步尸检才能确定大爷的死因。但大爷的家属拒绝,认为如果大爷不是参加战友儿子的婚礼与朋友一起喝酒,也就不会死亡,将大爷的战友、战友的儿子儿媳以及2个朋友全部告上法庭,索要45万元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10月4日中午,60岁的谌大爷受邀参加战友陈某甲儿子的婚礼。 席间,谌大爷还碰到了另外2名战友和2个年轻时开货车结识的朋友王某、陈某乙。 谌大爷比较高兴,拿起桌上的酒,给自己倒了一杯。王某、陈某乙见状也各自给自己倒了一杯。 全桌十几名客人,也就谌大爷、王某、陈某乙3人喝酒。 谌大爷、王某、陈某乙也都知道年纪大了,不如当年,非常默契,谁也不劝谁,各自喝各自的。 陈某带着儿子儿媳按照习俗向客人敬酒时,喝的是水,敬酒时也只是客套客套,没有给客人加酒、劝酒。 一顿饭下来,谌大爷、王某、陈某乙3个人1瓶酒还没喝完,其中,谌大爷喝了大约2两,王某喝了4两左右,陈某乙则喝3两左右。 散席后,谌大爷并没有表现出什么异常,和另外两个战友一起离开,而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 谁料,途中发生侧翻,而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发当日,交警队便介入,因谌大爷死亡时体内酒精含量只有22.17mg/100mL,无法通过尸表检验确定死亡原因,便建议谌大爷的家人进行尸检。 不过,谌大爷的家人明确拒绝尸检,坚持认为如果谌大爷不是参加战友儿子的婚礼与王某、陈某乙一起喝酒,也就不会死亡,要求谌大爷的战友陈某甲、陈某甲的儿子儿媳以及王某、陈某乙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陈某甲及其儿子、儿媳、王某、陈某乙5人告上法庭,索要45万余元损失。 一起喝酒,出事了,就要担责吗?陈某甲及其儿子、儿媳、王某、陈某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该怎么判呢? 聚餐饮酒作为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喝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否则会对社会交往规则产生不良影响,亦不符合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 不过,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会产生相互注意、照顾的义务,即饮酒中要互相提醒、劝阻,不能劝酒、灌酒,饮酒后妥善照顾彼此,发现异常,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等。 还应当注意的是,侵权的构成条件有4个,第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是、损害结果客观存在;第三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第四则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与人喝酒后出了事,如果要求同饮人承担责任,除了要证明同饮人未尽到上述注意、照顾义务,还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陈某甲的儿子结婚,陈某甲基于与谌大爷的战友关系邀请谌大爷参加婚礼,表示感谢,并无不妥。 陈某甲及其儿子儿媳在向谌大爷一桌敬酒时,并没有劝酒行为,也没有谌大爷给加酒。 席后,谌大爷并没有表现出来异常,而且是和另外两名战友一起离开,从整件事情来讲,陈某甲及其儿子、儿媳并没有什么过错。 王某、陈某乙虽然与谌大爷同席饮酒,但是也不存在对谌大爷劝酒、灌酒等行为,谌大爷所喝的酒都是自己给自己倒的,王某、陈某乙也不存在什么过错。 再加之,谌大爷死亡时体内酒精含量只有22.17mg/100mL,家属拒绝尸检,无法确定谌大爷的死亡是否与喝酒有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谌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谌大爷的家属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谌大爷家属的诉请没有依据,最终驳回了谌大爷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谌大爷家人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在毫无证据的情况,将谌大爷的战友一家和朋友告上法庭,太不明智! 不仅折了情谊,一分钱没有要到,还搭进去两笔诉讼费。 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法律就是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想当然,更不是谁死谁有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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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64

用户10xxx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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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38

酒是自己喝的,出了事索赔,这家人不厚道

律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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