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前同居怀孕,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在退婚后起诉要求返还彩礼11.8万元。

女子婚前同居怀孕,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在退婚后起诉要求返还彩礼11.8万元。 法院认为,彩礼作为婚姻关系的传统习俗,其返还应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仅以未登记婚姻为由,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可能有 彩礼在我国法律中通常被视为婚姻关系的补充和双方感情的体现,而非单纯的赠与。返还彩礼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履行了婚姻义务为基础。 法院强调,彩礼返还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应因未登记婚姻就一概要求全额返还。即使没有登记,若双方已有较为稳定的感情基础,且彩礼已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或生育,返还比例应合理考虑。 在本案中,法院可能判定,女子已怀孕,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彩礼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其他合理用途,因此,男方应返还部分彩礼,而非全部。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彩礼返还的弹性理解,强调应结合具体情形和公平原则,不能简单以未登记婚姻作为全额返还的唯一依据。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前彩礼和感情问题时,应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情侣彩礼 彩礼司法解释 彩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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