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陆丰。一位50岁的女老师文某,与同居11年的男友吴某提出分手,吴某竟要求文某在野外与他发生关系才同意分手,文某拒绝后,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将其残忍杀害。事后,吴某先谎称自己患有精神病,想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在确认无精神病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他又提起上诉。 文某是一所小学的老师,性格温和,生活节俭,在学校里口碑极好。 2009年,文某的爱人因病离世,留下她独自带着孩子生活。 2013年,经人介绍,文某认识了比她大10岁且离异的吴某。 两人相识后,吴某对文某展开热烈追求,每天嘘寒问暖,还经常帮文某做家务、接孩子。 文某被吴某的殷勤打动,觉得年纪大了,有个伴儿也不错,便同意和他在一起。 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虽没领结婚证,但周围人都默认他们是夫妻。 吴某和前妻离婚,就是因为家暴。 和文某在一起后,他的老毛病又犯了。 刚开始,只是偶尔争吵时推搡文某,文某想着都是小事,忍忍就过去了。 有一次,文某因为吴某整天不上班,靠她的工资生活,和他吵了几句。 吴某竟然动手打了文某一巴掌,文某哭着说:我辛苦上班养家,你倒好,整天游手好闲,还打我! 吴某却满不在乎地说:我打你怎么了,你吃我的喝我的了吗? 文某反驳道:你吃我的喝我的还差不多! 吴某一听,恼羞成怒,又要动手,文某吓得赶紧躲开。 从那以后,文某心里就有了阴影,但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她还是选择继续和吴某过下去。 从此以后,吴某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 他不仅不上班,还经常出去喝酒赌博,喝醉了回来就对文某发脾气。 文某多次提出分手,可吴某每次都威胁她:你要是敢分手,我就杀了你全家! 文某害怕吴某真的做出什么过激的事,只能一次次妥协。 直到2024年8月16日上午11点,文某终于忍无可忍,再次向吴某提出分手。 吴某看着文某坚定的眼神,知道自己这次留不住她了,但他却提出了一个无理的要求:分手可以,但你得在野外和我发生关系。 文某瞪大了眼睛,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愤怒地说:吴某,你还有没有一点人性?我跟你在一起这么多年,受尽你的折磨,现在分手你还提这种要求,我绝对不会答应! 吴某见文某拒绝,他说:你别敬酒不吃吃罚酒,今天你要是不答应,就别想活着离开这里! 文某毫不畏惧地说:你就算杀了我,我也不会答应你这种无理的要求! 当天13点,吴某骑上摩托车,强行把文某带上了山。 到了山上,吴某再次提出无理要求,文某坚决拒绝。 吴某恼羞成怒,从摩托车后座抽出一把斧头,朝着文某砍去。 文某惊恐地尖叫一声,转身想跑,但已经来不及了。 吴某一斧头砍在文某的后背上,文某一个踉跄摔倒在地。 吴某接着又砍了几斧头,直到文某不再动弹。 文某家人发现文某一直没回家,心里着急,四处寻找。 他们从监控里看到吴某带文某进了山,16分钟后吴某独自出来。 家人报了警,民警和家人一起上山寻找,最终在一片树林里找到了文某的遗体。 文某的孩子哭着说:妈妈,你怎么能丢下我走了呢? 民警迅速将吴某抓获,吴某被抓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竟然谎称自己患有精神病。 民警将吴某送到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经过一系列检查和评估,医生确定吴某没有精神病,他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全责。 吴某不仅长期对文某实施家暴,还在文某提出分手后,提出无理要求,被拒后残忍杀害文某。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范畴。 虽然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在量刑时会慎重使用死刑,但吴某的情况并不适用这一原则。 他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因为民间矛盾激化而一时冲动所为,而是有着明确的预谋和恶劣的动机。 他在文某提出分手后,提出在野外发生关系的无理要求,被拒后便残忍杀害文某,这种行为显示出他主观上具有极大的恶意。 而且,吴某此前就有家暴行为,还因家暴和前妻离婚,和文某在一起后依旧不思悔改,继续家暴文某。 这说明,他是一个具有严重暴力倾向人格的人,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死刑,不足以平民愤。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慎用死刑,但吴某主观恶性大、动机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目前,二审已经开庭,法庭上,吴某还在狡辩,说自己是一时冲动,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文某的家人坚决不同意,他们说:吴某多次家暴,还残忍杀害文某,这种人必须得到严惩,不能让他再有机会伤害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