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男子与女友刚订完婚,就发现家中柜子里的4万元现金不见了,于是报了警。

雷雷说趣 2025-09-12 19:50:33

江苏扬州,一男子与女友刚订完婚,就发现家中柜子里的4万元现金不见了,于是报了警。万万没想到,这偷钱的人竟是男子的女友。更让人费解的是,在女友被移交检察院后,男子竟和女友领了结婚证,还主动出具了谅解书。 据深圳新闻网9月12日报道,去年12月份,李先生和女友刘某订了婚,二人正式入住了新家,这里将是他们二人今后共同生活的地方。 12月27日,李先生准备将柜子里的4万元现金存银行取,结果打开柜子一看,发现现金都不见了。 李先生立即询问刘某是否看见,而刘某则表示并不知晓,还让李先生再找找。 在多次寻找无果后,李先生怀疑是订婚期间有哪位亲戚过来拿走了钱,心中气愤不已,于是打算到派出所报案。 刘某立即阻拦,让李先生去问问那些亲戚,但李先生不好意思开口,毕竟他不确定是谁。最后,李先生还是拉着刘某去报了警。 警方经过一系列调查后,并未发现有哪位亲戚拿走了李先生的现金,于是开始对李先生和刘某进行详细询问。而在询问过程中,刘某多次出现前言不搭后语,甚至有些许紧张的情绪。 警方怀疑刘某有作案嫌疑,于是继续对其进行盘问,并将危害后果进行了明示。 最终,刘某承认了那4万元现金是她拿的,主要是当时突然起了贪念。 事后,警方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然而李先生在得知情况后,虽然也十分气愤,但还是与刘某去领取了结婚证,并出具了谅解书。 李先生为何要这么做? 其实不管李先生是否真的原谅了刘某,但李先生在这个时候与刘某领取结婚证,就代表着二人已经是合法夫妻了,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了。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从上述规定来看,需要同时满足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关系,并且获得谅解,才能免于刑事处罚。 那什么是家庭成员关系?是不是必须结婚才算? 《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由此可见,李先生在刘某实施盗窃后,和刘某去领取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那就符合家庭成员的条件。 有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认罪节点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而刘某在盗窃4万元现金时,她并非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所以不符合配偶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家庭成员的称号。 但是在刑事领域,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与民事领域不同。 举个例子:男子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女友,也可以构成虐待罪,而虐待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既然此案是刑事案件,那自然应当适用刑事领域对家庭成员的解释。 即李先生和刘某在领证之前,就已经共同生活居住,这就符合家庭成员的特征。 现在李先生已经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刘某的盗窃行为,那按照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之后,当地的人民监督员、律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在听证会上一致认为,可以不对刘某提起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最终,检察院考虑到刘某和李先生的关系,以及众代表的意见,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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