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砚山,48岁女子为了给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小儿子筹医药费,从市场上买了头猪,在家宰杀后拉到村口卖,想着换点活命钱。肉还没开张,市监局的人就来了,查出肉上没有检疫章,她啥证也拿不出来。按法律,这得罚10万起步。可执法人员到她家一看,心软了:孩子生病、日子紧巴,确实是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结果,猪肉没收了,罚款从10万减到5000。女子咬牙交了钱,但也想不明白:自家宰的猪,咋就犯法了? 杨大姐家的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家里几口人,身子骨都不硬朗,尤其是她的小儿子,打小就查出有先天性心脏病,这是个无底洞,得常年花钱养着。 为了贴补家用,还得照顾家里病人,杨大姐就琢磨着做点小买卖。 在农村,她能想到的来钱快的路子,就是养猪卖肉。 2026年1月12号这天,杨大姐起了个大早,去了趟县城里的一个市场,仔仔细细挑了一头毛猪,花了千把块钱,把这头猪赶回了家。 第二天,也就是1月13号,天还没亮,杨大姐一家就忙活开了。 在农村,杀年猪、卖猪肉,那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营生,没什么稀奇。 她男人把猪宰杀了,拾掇干净,一整头猪去了内脏,连骨头带肉,一共得了三百五十多斤净肉。 杨大姐自己留了大概16斤,说是要给孩子补补身子,剩下的将近343斤,她打算拉到村口卖掉,换些现钱。 于是,她就把这大半扇猪肉,摆在了村入口处的固定摊位上,支起了案子,等着村里和路过的人来买。 可这一天,杨大姐的买卖还没开张,就先等来了穿制服的。 来的是市监局工作人员,他们是下来做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的。 走到杨大姐的摊子前一看,工作人员就皱起了眉头,这摆在案子上的两大扇猪肉,白白净净的,皮上光溜溜的,既没有盖那种蓝色的、带日期的“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那种圆形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 工作人员就问了:“大嫂,你这猪肉检疫章呢?还有检验合格证,拿出来看看?” 杨大姐一听就懵了,她哪有什么证啊? 她对执法人员说,这猪是昨天刚从市场上买来的,早上自己在家杀的,还没开张卖呢,肉是绝对好肉。 执法人员耐心跟她解释,现在国家有规定,猪肉要上市销售,必须经过定点屠宰场的正规检疫和检验,有了“两章两证”,才能确保这肉没有病害,没有瘦肉精,是安全的。 像她这样自己在家宰杀,没有任何检疫手续就拿出来卖,是违法的。 杨大姐听了,脸都白了,她哪懂这些啊?她只知道,这是她一家人的生计,是给孩子看病的指望。 执法人员按规定,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做了一个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然后,把杨大姐摊位上这342.8斤的猪肉,依法进行了扣押。 这些肉,不能卖了,要作为证据封存起来。 杨大姐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弄来的肉被拉走,心里像刀割一样。 市监局调查清楚后,本着《行政处罚法》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不能因为同情就免于处罚,让法律失去威严,也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让这个家庭陷入绝境。 最终,市监局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对杨大姐进行“减轻处罚”。 2月24号,市监局给杨大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她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那342.8斤被扣押的猪肉,依法予以没收。 工作人员还告诉她,如果对这个处罚有意见,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甚至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杨大姐拿着那张纸,手都在抖,5000块,对她家来说,也是一笔巨款。可她心里也明白,工作人员跟她说了,按法律规定,本来最少要罚十万的,现在罚五千,已经是考虑到她家的困难了。 她想了几天,最终没有去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3月13号,有记者听说了这事儿,打电话到村里和县里核实情况。 村里那边,没人接电话。 但从市监局得到了证实,杨大姐的罚款,已经交上了。 这钱,不知道是她从哪儿借来的,还是从牙缝里挤出来的。 有人说,看着真不是滋味儿。一个农村妇女,家里孩子有病,日子都快过不下去了,好不容易宰头猪想换点钱,结果肉没了还得倒贴五千块,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也有人说,这话说的,那万一她这猪有病呢?卖给村里人吃了中毒谁负责?我支持罚款,食品安全这事儿就不能讲人情,讲人情就得出大事儿。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能卖。 杨大姐自己宰猪摆摊,肉上没章、手里没证,事实清清楚楚,违法没跑。 法律这么严,是为了防病猪肉流进市场,跟肉好不好没关系。 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货值不够一万的,起步就得罚十万。 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主动交代、积极配合、没造成危害,都可以减轻。 杨大姐肉还没卖出去就被查了,态度也好,再加上家里孩子有病、日子实在紧巴,市监局从十万降到五千,法律上站得住脚。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4xxx97
自己吃没人管你,但是你拿出去卖要检疫啊,这是对大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