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弱谁有理!上海,女子好友去医院看病,出于好心,让其在自家借住,谁知道好友居住期间,为了充电方便,在高低床的上铺,将头朝无护栏侧卧躺。半夜睡着后不小心从上铺跌落,经诊好友脊髓损伤,伤情较重,随后好友让女子自己负责到底,遭到拒绝,对方竟然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朱女士从床上猛地坐起来,冲进房间一看李某直挺挺躺在地上,脸色煞白,动都动不了。她吓得手都在抖,赶紧拨120,连夜把人送进医院。 诊断书出来的那一刻,朱女士整个人都傻了:脊髓损伤。可她万万没想到,更让她心寒的还在后头几天后,李某递过来一张诉状,把她告上了法庭! 往昔,李某于朱女士家中担任家政一职。在相处过程中,二人颇为投缘,彼此间的交流与互动和谐融洽,留下诸多愉快回忆。后来李某离开上海,没多久查出病来,需要频繁往返复查治疗。 朱女士动了恻隐之心,直接把家里钥匙交给她:"以后来看病就住我家,别花冤枉钱住酒店。" 这份善意绵延许久,宛如潺潺溪流,静静流淌。然而世事无常,谁都未曾料到,最终竟以这般意想不到的方式黯然落幕。 当晚,李某卧于高低床的上铺,手持手机,屏光莹然。他沉浸于虚拟世界,指尖轻触屏幕,似与那一方天地的奇妙世界亲密相拥。 为求充电之便,她侧身卧躺,头部朝向那无护栏的一侧。如此姿态,只为能更便捷地获取电力,虽看似平常,却也凸显了对便利的追求。结果睡着后翻了个身,人就直接从床上摔了下来,当场动弹不得。 李某躺在病床上算了笔账:本来就有病要治,现在又多了脊髓损伤,医药费、康复费像无底洞一样往里填。 于是她找到朱女士,理由听起来也不是完全没道理——你这房子平时也租给别的家政人员,带经营性质吧?高低床护栏又矮又短,不就是安全隐患?我在你家受伤,你得负责! 她确实偶尔把房子短租给待业的阿姨过渡,但这次让李某住,纯粹是朋友情分,一分钱没收!况且,这张床为家中亲人所用已历多年,其间安稳顺遂,从未有过任何差池。事发前几日,李某尚卧于客厅沙发。事发当晚,她自行挑选了上铺,且特意选择了无护栏的一侧安睡,全然未顾及潜在危险。 朱女士拒绝了赔偿。李某二话不说,直接把她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书里,有几个关键认定,每一条都打在了点子上: 第一,没证据证明朱女士让李某住是为了赚钱,这不是经营行为,她不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述并非首次睡上铺,却选择头朝无护栏一侧而眠。此次跌落之事,实因自身疏忽大意所致,当属过失之举。 第三,床铺本身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危险,护栏高低和受伤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第四,朱女士事发后第一时间送医,已经尽到必要救助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这份判决在网上直接炸开了锅。有人感慨,李某着实令人怜悯。脊髓损伤这一伤痛,或许会如影随形一生,从情感层面而言,着实值得给予同情。 但更多人拍手叫好:"判得漂亮!最烦这种我弱我有理,出事就反咬一口的。" "帮人是情分,不赔是本分。人家给你钥匙、让你免费住,已经是天大的情分,没义务保证你绝对不出意外。" 说实话,这起案子的意义,远不止一张判决书那么简单。《民法典》第1165条写得明明白白,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朱女士无偿提供住所,并无过错,亦未实施侵害之举。李某摔伤乃其自身抉择所致,从法律层面而言,与朱女士无因果关联。 否则,帮人借住、帮人捎车、帮人担保,一旦出事,帮忙的人反倒成了背锅侠。久而久之,谁都不敢轻易伸出援手,整个社会的信任都会被消耗殆尽。那把交出去的钥匙,本该是人与人之间最朴素的信任。但愿这份判决,能让它继续被传递下去,而不是让好人寒了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