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走路上捡到一部手机,失主着急打来电话恳求归还,男子爽快答应,并把手机放

运良说是非 2026-03-04 16:15:08

北京,男子走路上捡到一部手机,失主着急打来电话恳求归还,男子爽快答应,并把手机放进电动车后备箱保管,因为男子有事要回老家一趟,他就把车停在地铁口,准备找个时间还给失主,然而,他走时忘记给后备厢上锁,等到还时,发现手机已经不见踪影。这下失主不干了,直接诉至法院,要求男子赔偿手机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信息损失费。结局让男子傻眼。 2025年9月的一天,周先生在路上溜达,低头看见一部手机躺在地上。 四处瞅瞅没人,他弯腰捡了起来。巧的是,失主李女士这就打来了电话。 电话里,李女士急得声音都变了调,说里面有很多重要的东西,恳求他归还手机。 周先生也是个痛快人,他也没开口要什么好处费,只说:行,手机在我这,放心吧,我肯定还你。 他把手机往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备箱里一放,心想先放这里保管,找个时间还给对方,没问题的。 接下来几天,周先生因为家里有事要回老家,就把还手机这件事耽搁了。 他骑着电动车到了地铁站,把车往口上一停,背着包就走了。 然而,他却忘了锁后备箱。 那部答应要还的手机,就一直放在没上锁的后备箱里。 另一头,李女士左等右等不见动静,再打周先生电话,要么不接,要么挂断。 她感觉自己就是被忽悠了,气得转头报了警。 警察找到周先生时,他一拍脑门说:哎呀!坏了,手机还在后备箱! 等他火急火燎跑回人流密集的地铁口打开后备箱一看,里面空空如也。手机早就不知道被谁顺手牵羊了。 这下李女士不干了,说我手机本来丢了一次,你捡到了说还,结果又给弄丢了,这损失你得赔! 她一纸诉状把周先生告到法院,不光要手机钱,连误工费、交通费、甚至所谓的“信息损失费”也算在周先生头上。 周先生觉得特委屈,说我真不是不想还,也不是想贪这手机!我是真忙忘了。再说了,要不是我捡起来,这手机指不定早被车压碎了,我哪有过错?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周先生到底有没有错? 根据《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规定,捡到东西不仅要还,还得看好了,直到交出去为止。 在这个案子里,周先生觉得自己挺冤枉,认为“我又没想贪,只是忘了还”,但法律不看你的初衷,看的是你的行为。 他把手机放在没上锁的电动车后备箱,还停在人来人往的地铁口好几天不管,这在法律上就叫“未妥善保管”,而且是明显的“重大过失”。 因为周先生的这种疏忽大意,直接导致手机被偷、彻底找不回来了,这就构成了法条里说的灭失。 虽然他是好心捡到了手机,但从捡到的那一刻起,他就背负了保管义务。由于他没尽到责任把东西弄丢了,导致失主李女士拿不回手机,周先生就必须为自己的“重大过失”买单,赔偿损失。 法官也给周先生上了一课,说拾得遗失物,返还权利人是义务,及时通知或者送交公安部门也是义务。最关键的是,在你把东西交出去之前,你得把它保管好! 周先生把手机放在无人看管的地铁口后备箱,还不上锁,这就是“重大过失”。他以为答应了就没事,但实际上,从捡起手机那一刻起,保管的责任就压在他肩上了。因为他的疏忽,导致手机二次丢失,这锅他甩不掉的。 当然,法官也给李女士讲道理,说你要的误工费、交通费这些,法律上没规定必须赔。手机丢了,主要是赔手机本身的价值,还得算上折旧。 一听要赔钱,周先生脸色变了,但也没法反驳,毕竟是自己理亏。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周先生当庭掏出钱,按手机折旧后的价格赔给了李女士。 拿着赔偿款走出法院,周先生心里那个悔啊。本来是做好事捡手机,结果因为不懂法、太大意,好事变成了赔钱官司。 这堂法治课,代价着实不小。 所以说捡到东西别光嘴上答应,手底下得有动作,要么赶紧还,要么交警察,千万别随便一放就不管了,不然惹上一身骚,划算不来。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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