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浙江宁海,男子和朋友相约开心去喝酒,两人喝醉后,朋友独自驾车离开,不料,

茂彦学法 2026-02-28 20:54:50

冤不冤?浙江宁海,男子和朋友相约开心去喝酒,两人喝醉后,朋友独自驾车离开,不料,车子撞到路牌造成车毁人亡,家属悲痛欲绝,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担责任,男子傻眼了:我已经2次提醒他别开车。最终法院判决男子承担5%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口头提醒不作数。对此,网友吵翻了:口头提醒不作数,难不成还要书面提醒? 2025年4月9日,张某和陈某相约去KTV喝酒唱歌。 张某先是把车开到陈某的工作室附近,等陈某把手头上的事忙完后,才一起坐上陈某的车去KTV。 许久未见的两个人边唱歌边饮酒作乐,一杯接着一杯下肚,不知不觉喝到半夜2点多。 两个人直到把桌上的酒都喝光了才携手离开KTV,走出KTV时,两个人都很醉了,路都走不稳。 不过,陈某尚还有点理智,为了安全起见,他叫了代驾。 陈某的工作室离KTV不远,而且张某的车就停在陈某工作室附近,所以,他们直接让代驾把他们送到陈某工作室。 本来,陈某是打算两人都在他的工作室休息,等酒醒了再各自回家。 谁料,在工作室待了不到5分钟,张某就起身想要离开。 陈某提醒他,醉酒别开车,你要么待在工作室里休息,要么回到车上睡一觉酒醒再回去,安全第一。 张某嘴上答应陈某说,他明白,安全第一。说完他就离开陈某工作室了。 陈某以为他是回到车上睡觉,就在张某离开几分钟后,不放心的陈某再次给张某打电话,醉酒别开车,太危险。 张某没有理会陈某的提醒,虽然嘴上说着让陈某放心,可挂了电话后,他还是驾车离开。 没想到,张某刚把车开出去几分钟,车子就不慎撞到路口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上,后车辆自燃,造成张某死亡。 家属得知这个消息,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张某是跟陈某喝酒的,出了事,陈某肯定有责任,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傻眼了,法庭上,他辩称,张某离开他的工作室前,他已经提醒一次,张某上车后,他再次电话提醒,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虽说是情谊行为,但参与者对醉酒同伴负有合理照顾、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提醒,还需采取叫代驾、联系亲属、安置到安全场所等积极有效措施。 因此,陈某没有对严重醉酒而且意图驾车的张某采取积极有效制止措施,存在过错。 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重醉酒后酒驾、超速且未系安全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陈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95898.5元。 对此,有网友说,口头提醒竟成了“无效提醒”,难道喝酒劝诫还要签保证书、留视频证据?陈某已尽到情理中的提醒义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劝诫执意酒驾,后果本应自负。 5%的赔偿看似不多,却模糊了情谊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边界,若连口头提醒都不算数,今后谁还敢与人相聚饮酒?这判决看似兼顾情理,实则让善意提醒寒了心,也让责任划分失了准头。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共同饮酒,张某严重醉酒后有驾车意图,陈某虽两次口头提醒,但未采取叫代驾、联系张某亲属、阻拦其接触车辆等积极有效措施,未充分履行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义务,存在轻微过错。 该过错与张某酒驾身亡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据此条判定陈某承担5%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执意酒驾的重大过错是事故主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若口头提醒沦为无效,饮酒相聚竟要步步设防,那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与信任,又该安放何处?这起判决,与其说是划定责任,不如说是给所有人提了个醒:酒桌情谊的底色,终究不能让法律的过度介入,寒了人心。 对此,大家怎么看?

0 阅读:77
茂彦学法

茂彦学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