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包间猥亵案:男性也有身体权,性别从非侵权免罪牌。 2月24日,湖南岳阳的

法有道 2026-02-26 19:32:24

网吧包间猥亵案:男性也有身体权,性别从非侵权免罪牌。 2月24日,湖南岳阳的一场网吧惊魂,一名男子正与朋友在网吧包间专注打游戏,一名陌生女子突然推门闯入,二话不说当众脱下裤子,随即坐到男子身旁强行搂抱、肆意乱摸,甚至伸手拉扯男子衣物试图进一步侵犯。 一开始工作人员以为是情侣打闹,后男子受惊后慌忙躲闪、大声呼救,女子却依旧不依不饶,直至网吧工作人员与男子朋友合力才将其控制。 事发后男子因过度恐惧面色惨白、声音嘶哑,警方已介入调查,涉事女子的精神状态与是否醉酒仍在专业鉴定中,而这起罕见的女性猥亵男性案件,也引发了全网对性别平等保护、公共场所安全的激烈讨论。 有人调侃“男孩子出门也要保护好自己”,看似玩笑的背后,是男性遭遇性侵犯时维权无门、不被共情的现实困境;也有人质疑事件真实性,认为“女性不会主动性骚扰男性”,这种固有偏见恰恰反映出社会对男性身体权保护的集体失语。 事实上,法律从不对侵权行为分性别,无论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就必将受到规制,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会因受害者性别而有所偏颇。 @法律有道 (一)涉事女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性别绝非免罪理由。 本案中,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而这一罪名的适用,与施害者、受害者的性别无关。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的“他人”包含男性与女性,法律并未对受害者性别作出限制,意味着男性的身体权、隐私权同样受刑法保护。 2、 行为定性:女子在网吧包间这一公共场所,当众脱裤并违背男子意愿实施搂抱、乱摸、拉扯衣物等行为,属于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且已满足“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即便未造成身体伤害,其行为也已涉嫌刑事犯罪。 3、责任豁免的例外情形:若专业鉴定确认,女子案发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需由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若仅为醉酒状态,仍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因为醉酒并非刑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4、未达刑事标准的兜底处罚:即便因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女子的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二)网吧的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网吧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网吧的处置行为存在明显疏漏,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网吧工作人员在听到呼救后,初期因主观误判未及时介入,导致男子遭受的侵害持续发生,属于未尽到及时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后续协助控制涉事女子并报警,弥补了部分过错,但无法完全免除责任。 3、男子可依法向网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民事赔偿,网吧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涉事女子追偿。 (三)男性受害者的维权路径:保留证据,依法主张全部权利 长期以来,男性遭遇性骚扰后常因“碍于面子”“不被理解”选择沉默,实则其维权路径与女性受害者完全一致,核心在于及时保留证据,依法向公权力机关求助。 1、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自身伤情或心理诊疗记录,这些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2、立即报警处理:向公安机关详细陈述案发经过,要求对涉事女子的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3、主张民事赔偿:既可向施害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张补充赔偿,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件背后的反思:打破性别偏见,筑牢人人平等的权利防线 一直以来,社会舆论总习惯性将“性骚扰受害者”与女性绑定,认为男性不会遭遇性侵犯,即便遭遇也“无伤大雅”,甚至会出现“占便宜”的调侃。 这种偏见的本质,是对身体权的性别化解读——身体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不因性别、年龄、外貌而有差异,未经同意的身体接触,无论施害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如何,都是对他人权利的公然侵犯,都应受到道德谴责与法律规制。 男性遭遇性骚扰后,同样会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创伤,其维权诉求理应被正视,而非被消解、被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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