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

木槿论事 2026-01-21 15:29:30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大家怎么看,一起评论区唠唠!   讲真的,光看这张“如厕成绩单”就够离谱的,正常上班8小时,他能有一半甚至大半时间泡在厕所里,就是这几串数字,把老板看傻了,把法官也看愣了。   而主角是江苏一家公司员工,月薪一万,工作不算累,却很讲究“在岗可联络”:工程技术也好、厂区巡检也罢,出了事要第一时间找到人,在三线城市,这工作配上这工资,说一句“好饭碗”不夸张。   刚开始,管理层只觉得怪:白天要人时,总是找不着;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急活催不动,后来同事发现,他人不是在路上,就是从卫生间慢悠悠走出来,偶尔一次可以当肚子不舒服,次数一多,谁心里都要打问号。   公司索性调了办公区和厕所附近的监控,把一段时间的进出记录全拉出来算,结果一统计,发现这不是“偶尔久蹲”,而是“长期驻扎”:好几天单次三四十分钟起步,动辄一两小时,最夸张那天,早上进去一趟、下午进去一趟,加起来六个多小时直接没了。   还有十几次单次滞留超过一小时,这哪是生理需要,这是拿卫生间当办公室。   再对照一下常识:成年人排便一般五到十五分钟,小便一两分钟,偶尔便秘可以理解,但天天几十分钟甚至几个小时,一看就不正常。   而且医生还提醒,如厕超过十分钟,对肠道和盆腔都不好,他这节奏,既不像看病,更像在拿公司时间给自己放长假。   公司不是一上来就开人,而是先照规矩办,企业有员工手册,写得明明白白: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一定时间按旷工算,累计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套制度是按程序制定的,全员知情,他入职时也签了字,公司还本来就有带薪病假,只要提供病历,完全可以名正言顺请假休息。   发现问题后,管理层多次私下谈话,提醒他注意在岗时间、保持联络、别再频繁长时间消失,同事替他擦了多少次屁股心里有数。   但这些提醒落在他这儿,基本等于空气,进出的节奏该怎样还怎样,到最后,公司只能认定:这是明知制度还频繁擅自离岗,属于严重违纪,于是走完整流程,征求工会意见,给出了解除通知。   被辞退后,他不服,觉得自己是“上厕所被开除”,气不过就走维权路线,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大几十万;仲裁不支持,他干脆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认定违法解除、赔偿“N+1”。   到了法庭,他面对那份“如厕时间表”,换了话术,称自己痔疮严重,需要在卫生间护理,所以才停留那么久,为证明自己没说谎,他拿出配偶网购的药品记录,还有后来住院、手术的材料,希望扭转局面。   问题是,证据一看时间就露馅:买药在后期,住院在被解雇之后,这些能证明他有病,却证明不了他那段时间必须每天在厕所里泡几个小时。   更要命的是,事发期间他从没跟公司提过病情,没请过一天病假,没交过一张病历,公司给了带薪病假,他不用,选择上班时间直接人间蒸发。   法院的思路其实很简单:第一,这种如厕行为算不算擅自离岗?几小时级别的厕所时间、长时间联络不上,已经实打实影响岗位职责履行,对需要随时在场的岗位来说,就是严重缺位。   第二,所谓“痔疮护理”能不能把责任抹平?证据时间对不上,流程一条没走,行为模式前后又不一致,很难认定是“病情所迫”。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他的全部赔偿请求,有的版本里,考虑到他干了多年,在二审调解时,公司象征性给了几万元补助,算做人情收尾,但性质是补助,不是承认违法。   这件事之所以刷屏,不是因为有人上厕所,而是因为有人把厕所当成逃避工作的掩体,员工当然有休息权、健康权,但这不等于可以无限透支在岗时间;公司有管理权,也不是为了卡死正常如厕,而是不能容忍有人拿“生理需求”当挡箭牌,长年累月不上岗。   说到底,这案子给两边都敲了下警钟:对打工人,真有病就坦坦荡荡走病假,不要指望躲进厕所就能躲掉责任;对老板,制度立清楚、证据留完整,按规矩办事,才有底气开除严重摸鱼的人。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的厕所,不是福利,而是红线,上班拿工资,时间该花在哪儿,心里都得有数。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踊跃留言!麻烦看官老爷们阅读后点赞关注,谢谢!   (个人观点,理性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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