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北京一男房东因联系不上女租客,担心出事,直接开锁进了房间。女租客回家发现后怒而报警控诉非法侵入,警方却以“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女子不服,一气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最终判决结果亮了! 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租赁关系已经维持了两年,合同明确约定,房东如需进入房屋,需提前24小时通知租客并获得同意。 这次李女士出差三天,期间手机因信号问题偶尔失联,张先生尝试联系了两次没接通,便开始心神不宁。 他想起李女士独自居住,之前提过有低血糖的毛病,越想越担心发生意外,于是联系了开锁师傅,在没有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强行打开了房门。 进屋后,张先生只是简单查看了一圈,确认屋内没人遇险,没翻动任何私人物品,也没停留太久,锁好门就离开了。 在他看来,自己是出于好意关心租客安全,算不上违法行为。 可在李女士眼中,出租屋是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房东未经允许擅自开锁闯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居住安宁权,和“非法侵入”没区别。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调取了楼道监控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 结合张先生的陈述、开锁师傅的证言以及屋内无财物损失的情况,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认定张先生的行为虽有不当。 但主观上是出于关心租客安全,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最终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仅对张先生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凭什么关心就能成为非法侵入的借口?”警方的处理结果让李女士难以接受。 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不受侵犯,除非遇到火灾、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否则任何人都不能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房东的“担心”根本不构成合法理由。 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纸诉状将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并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张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是警方认定的“情节特别轻微”是否合法合理。 被告公安机关辩称,张先生的行为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而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则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入他人私密空间。 张先生在没有任何紧急情况的前提下,擅自开锁进入租客租赁的房屋,已经构成了违法。 所谓的“情节特别轻微”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出租屋在租赁期间属于租客的合法私密空间,房东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也无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擅自开锁进入房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警方仅以“主观善意、未造成损失”为由认定“情节特别轻微”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明确了租赁关系中房东与租客的权利边界:即使房东拥有房屋所有权,也不能随意侵犯租客在租赁期间享有的居住安宁权和隐私权。 所谓的“善意”不能豁免违法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才能成为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的合法理由。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也给广大房东敲响了警钟,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守住法律的底线。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