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多年前,老人出资27万,和儿子一起买了一套50万的房子,本来想着把房子留给儿子的。可多年后,儿子结婚,儿媳生下小孙子后,一家人的关系急转之下,儿媳甚至跟他们没了来往。老人一气之下,要求儿子把房子给卖了,两家一人一半。可儿媳不同意,说房子登记在自己丈夫名下,就是自己家的,这套房子必须留给自己儿子。可老人最终的决定,却让他们欲哭无泪。 89岁的孟大爷和84岁的孙大妈找到调解节目,说要调解他们和儿子一家的矛盾。 他们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儿女各自成家后,一家人原本相处的十分融洽。 可没想到,自从儿媳生下孙子后,他们和儿子一家的关系急转直下,儿媳更是从2016年开始,就跟他们没了来往。 他们跟儿子的矛盾焦点主要是一套110平的二居室,这套房子是2003年,孟大爷夫妻和儿子孟先生一起凑钱买的。 当时他们夫妻已经退休了,无法办理贷款,就想着把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后来他们发现贷款要花很多钱,就找亲戚朋友借了27万,全款买下了这套近50万的房子,这27万的借款都是老两口还的。 现在和儿子儿媳有了矛盾,他们想把这套房子给分割了,一开始他们跟儿子说的是换房,换成电梯房。 可孟先生从母亲的话语中听出了不对劲,母亲说把房子过户后,二一添作五,两家把钱分了。 他这才得知了父母的真实想法:父母觉得他们当年至少出资了一半,如今不是真的想换房或者卖房,而是要求分走一半房屋产权。 如果这套房子值500万,母亲的意思是,一家250万,要么把房子给儿子,儿子给他们250万的折价款,或者他们把房子买下也行。 孟先生承认房子是跟父母一起买的,父母出资可能更多,但他也出了装修钱,在父母提出分割之前,他从未想过这些利益分配问题。 在他看来,父母想要分割房子,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母亲和自己妻子的矛盾。 2013年,他们夫妻结婚后,妻子邓女士还经常陪他回去看望父母,陪陪老人,那时一家人相处十分融洽。 可后来妻子怀孕5个月时,突然吐血,查出心血管疾病,医生建议不要生了,可她想给孟家留后,坚持生下孩子。 妻子孕晚期先兆流产,自己晚上11点多安排好一切后,妻子突然提出让公公婆婆过去陪她,她可能觉得婆家人不重视她,心里很委屈。 生完孩子后,妻子身体虚弱,有时出门可能声音小,叫了人,自己母亲没听到,母亲以为儿媳不理自己,双方产生了一些误会。 可孙老太却说这么多年,儿子没有为这个家出过力、出过钱,至今还欠着他们275000元没有还。 儿子结婚,他们帮儿子装修新房,出钱出力,儿媳生孩子,自己给钱。 可到头来,自己出钱出力,却没换来一句好,儿媳指责自己偏心,外孙2006年出生的,当时儿子儿媳还没结婚,儿媳都要翻旧账。 儿媳是外地人,自己考虑到儿媳家人不在身边,即使自己80来岁了,还经常过去帮忙做饭、打算卫生。 他们还把两居室让给了儿子儿媳住,儿媳带着阿姨和孩子睡大房间,儿子住小房间,自己睡沙发,老伴去了别的地方住。 后来他们在小区对面给他们租了一个带电梯的房子,自己还经常过去做家务,可儿媳却经常不理自己,儿子还跟自己说:“说话注意点,付出那么多,一句话就完了。” 儿子儿媳搬走后,儿媳就没再和他们见过面,老两口觉得若这样把房子给儿子儿媳,实在不甘心。 女儿还劝过他们,把房子给哥嫂算了,不要去争,可他们咽不下这口气。 邓女士却说自己是外人,公婆不爱自己,她可以理解,但是儿子孙子总是他们家的吧。 这套房子虽然是丈夫婚前购买的,但是他们已经结婚十余年,不能说房子跟她完全无关。 丈夫可以给公婆换房,但是房子必须归他们所有,以后是要留给自己儿子的,如果公婆要分走一半,那她就离婚。 可孙大妈却没惯着他们,说离不离婚,是儿子的家务事,跟自己无关。 调解员提出:儿子压力大,能不能多给儿子一些钱? 孙大妈却说自己也没那么多钱,就按照法律走,一人一半。 最终,双方调解失败。 1、孟家父母要求分割一半产权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这套房子是孟家父母和儿子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儿子名下,但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房子的共有份额。 当年他们出资了27万,占了一大半,因此是有权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半的产权的。 2、邓女士对这套房子是否享有权益? 《民法典》第1063条第1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套房子是孟先生和父母在婚前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孟先生名下,但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邓女士以离婚为要挟,这套房子跟她是没有关系的。 可能老人和儿媳都有各自的委屈,所以老人才会如此坚决的要求分房。 都说家和万事兴,不要拿离婚去威胁老人,生儿育女,都是自己的选择,老人帮忙是情分,不帮也只能自己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