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吴某犯盗窃罪获刑十年,出狱后和刘某共同生活了8年,8年后吴某变心甩了刘某,还带着女朋友去找刘某要回钱财。结果,吴某看到刘某竟然也交了新男友,新男友还是他的狱友,吴某不能接受,竟然几刀将狱友捅 死了! 据红星新闻、930老友记等报道,2008年5月份,吴某因为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了有期徒刑10年。 服刑期间,吴某和张某是同一监室的狱友。 服刑期满后,吴某出狱了。 吴某脑子灵活,出来没多久就适应了现在的生活,还找到了赚钱门路,成功交到了一个女朋友刘某。 两人在一起后,虽然在一块同居,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后来,吴某赚钱买了车和房,也都登记在了刘某名下。 转眼就是八年过去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某逐渐对刘某厌倦了。 于是,吴某又找了个新女朋友,直接将刘某一脚踢开。 养新女友要花钱,吴某就想将以前给刘某的钱要一部分回来,但刘某因为吴某的抛弃怀恨在心,一直不同意给。 新女朋友得知后,提出和吴某一起去。 2025年1月1日,吴某开车带着新女朋友去找刘某要钱。 吴某到刘某住处附近后,给刘某打了个电话。 过了一会,刘某挽着一个男人的胳膊走了过来。 吴某看见刘某找了新男朋友,顿时不能接受了。 在看清对方的长相后,吴某顿时气坏了,原来,刘某找的新男友不是别人,正是他曾经的狱友张某。 吴某心里酸溜溜的,同时一股愤怒之情涌了上来,他拎了一把刀就下车了。 下车后,吴某对刘某冷嘲热讽起来,说她找了个劳改犯,挑男人的本事真不怎么样。 张某立即站出来帮刘某说话,刘某也加入进来,与张某一起和吴某吵起了架。 吴某各种复杂情绪涌上心头,握住刀就向张某胸口连续捅刺多下。 张某立即反抗,吴某的胳膊被割伤,张某趁机逃跑,可刚跑了没多远,就扑通一声倒在了地上。 后经鉴定,张某是因心脏破裂导致的呼吸循环功 能衰 竭而 亡。 吴某逃离案发现场,后又在朋友陪同下投案自首。随后,吴某被控故意杀人 罪。 庭审时,吴某的辩护人称,本案因情感问题引起,吴某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虽然吴某有犯罪前科,但并非严重暴力行为,因此请求对他从轻处罚。 吴某为什么被控故意杀 人,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是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回归本案,吴某得知前女友刘某交的新男友是自己狱友张某后,内心愤怒接受不了,这种情绪是吴某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动机。 吴某在瞬间被愤怒冲昏头脑,其主观故意已经不仅仅是伤害张某身体,而是在极端情绪下产生了剥夺张某生命的故意。 吴某拎刀下车,并直接对准张某胸口捅刺,从这一行为可以看出,吴某当时的情绪状态,已经促使他产生了较为强烈的报复心理,这种报复心理已经升级到想要结束张某生命的程度。 并且,吴某直接持刀向张某胸口这一要害部位捅刺,胸口是人体重要器官所在之处,捅刺该部位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 亡。 吴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捅刺胸口会产生致人死 亡的后果。 这种对行为后果的明知且积极实施的态度,反映出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不仅仅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综上所述,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 一审认为,吴某因情感问题持刀杀害张某,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吴某认罪认罚,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确认。 吴某的前科虽然并非严重暴力型犯罪,但仍应从重处罚。 最终,一审判吴某犯故意杀 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但因吴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吴某因故意杀 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