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浙江温州,一男子想发财,居然打起了彩票店的主意。在凌晨时分,男子破开一家彩票店大门,偷走500多张彩票后,刚刮出兑换440元,男子就被抓获归案。网友:“穷就穷点,但不能蠢。如果真有钱可赚,卖几十年彩票的老板不是近水楼台先得月?” 生活中,我们下班路过彩票店,花个十块二十块钱买张刮刮乐,盼着中个大奖改变命运,这都是人之常情。即便没中奖,也无伤大雅。 可温州的麻某却不同,他却把中奖改命当成了自己的执念,最终也因此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麻某因手头拮据,总琢磨着如何快速捞钱,想来想去就盯上了街头彩票店。 他觉得刮刮乐即开即兑,偷一批说不定能中大奖翻身。 可谁曾想,他敢想还真敢干。 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天还黑得伸手不见五指,麻某便蒙着脸溜进一家没看管的彩票店,偷走了大量的刮刮乐。 得手后他不敢声张,把500多张彩票藏进鞋盒,隔一会儿偷偷刮几张。 中奖后,因害怕被发现,他又特意跑到离家远的不同彩票店分批兑换。 可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民警顺着监控线索很快锁定了麻某,上门将他抓获。 直到被抓,他总共才兑了440元。 目前,麻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麻某因小失大,如今将要面临的是来自法律最严厉的惩处。 麻某的行为妥妥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首先,麻某蒙面深夜潜入彩票店偷彩票,主观上想占为己有,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盗窃,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条件。 其次,盗窃彩票的金额,可不是只算兑奖的440元! 很多人以为“没中奖就不算偷多少钱”,这是大错特错。 根据司法解释,彩票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偷这类票证,盗窃金额要按票面数额和可能获得的奖金一并计算。 麻某偷了500多张刮刮乐,这些彩票有明确票面总价,再加上其确定的中奖金额(兑奖/未兑奖但金额确定均计入)。 据此,麻某的盗窃数额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当然,这也是他被刑拘的关键所在。 麻某为440元的得利,而换来牢狱之灾和案底,不仅影响自己,还影响家人,实在是不值。 说到底,麻某的悲剧源于贪念和侥幸。他的经历也在告诉我们,赚钱要走正道,踏实工作才踏实,违法的“捷径”,从来都是通往深渊的歧途。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