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男子拎着电钻坐公交车,司机看见后告诉他没有外包装的尖锐物品不能上车。谁知男子突然暴怒,手持电钻将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都砸了。网友质疑:这不是拉大旗做虎皮,虚张声势吗?底层人民的谋生工具怎么就是危险品了? 据百姓关注报道,1月6日,青田县某公交站前,公交车刚停下,一男子手里拎着一个电钻就要上车。 司机一看,赶紧制止男子,并告诉他,电钻前面的钻头是尖锐物,有安全隐患,按照规定不能上车。 男子疑惑,自己的电钻是干活的工具,又不是伤人的利器,怎么就有安全隐患了? 男子解释,说他会好好拿着,不会碰到别的乘客的。 但是司机强调,这种没有包装的尖锐物,确实不能带上车。 男子急了,他等着赶时间去干活,如果不让他上车,今天的活怎么办?总不能一路走着去吧? 男子想让司机通融通融,但是司机以规定为由,怎么都不肯让他上车。 男子怒了,挡在车前不让公交离开,司机无奈,他也是一个打工的,如果他无视规定放男子上车了,万一发生什么意外,他也承担不起责任啊! 双方僵持了一会,男子情绪越来越激动,突然拎着电钻走到车前,往挡风玻璃上砸了起来。 哐哐几声巨响后,公交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了,男子又绕到车门处,将车门玻璃也砸碎了。 一时之间,车上乘客也吓得不轻,生怕男子情绪激动之下做出伤人的行为,司机也赶紧报了警。 不多大会,男子被赶来的民警带走。 事发后,看热闹的群众将这件事发到网上,有人质疑,男子一看就是一名底层老百姓,电钻只是他干活的工具,怎么就不能带上车了呢? 对此,公交公司进行了回应,不让带尖锐物品上车,不是他们规定的,而是国家相关运输安全规定。 男子的电钻没有外包装,万一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刹车,钻头很容易误伤其他乘客,司机不让他上车,也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但这种说法仍然有人不服,他们认为,哪里有那么多万一,有人吃饭噎死了,难道以后都不吃饭了吗? 但也有很多人表示,这种规定是必须且必要的,司机又没说不让工具上车,只是说为了保证安全,要加一个外包装。 或者男子自己活络一点,把钻头取下来不就行了吗?他将电钻拎在手里,万一遇到急刹扎到别人怎么办? 那么,对于电钻这种尖锐物品能否带上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相关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列举,但都有对携带物品安全性的原则性规定。 为保障公共交通工具上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携带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电钻作为带有尖锐钻头的工具,在无外包装的情况下,在公共交通行驶过程中,若遇到急刹车等突发状况,极有可能对其他乘客造成意外伤害,符合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范畴。 公交公司依据此类法规,规定禁止无包装的尖锐物品上车,这是合理且必要的。司机阻止男子上车,也是在履行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责。 男子被拒绝上车怒砸公交,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男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交车属于公交公司的公共财物,男子因情绪激动,手持电钻故意将公交车的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砸碎,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要件。 如果男子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的数额标准,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电钻到底能不能上公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