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丈夫离婚时,双方约定家里的7套房子全部留给唯一的女儿,并签订协议。谁知,离婚不久,男子再婚并又生下一个孩子。他在小区保安,每月只挣2000元,养孩子压力太大,他便反悔了,想把房子要回来。女儿自然不愿意,两人对簿公堂,法院判房子归女儿所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男子咽不下这口气,又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每月支付自己5000元赡养费。前妻气炸了,当庭怒怼男子,法院判了。 据法治进行时1月7日报道,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还有7套房子,生活富足又安稳,过得相当滋润。 可谁能想到,2018年,丈夫突然提出要离婚。 李女士不解又无奈,多年的夫妻感情,还有孩子,怎么能说散就散了,不为大人考虑,也应该照顾孩子的感受。 但丈夫态度坚决,李女士知道强留的瓜不甜,只好同意离婚。 既然人留不住,那必须给孩子以后的生活留下保障,所以女子提出,家里的7套房子,都必须留给唯一的女儿,不过他们两人都有房屋使用权。 丈夫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协议,给了李女士3套一居室,丈夫3套两居室,还各自分了一笔养老金。 然而,婚后没多久,前夫就再婚了,还和再婚妻子又生了一个孩子。 有了新家庭,养孩子的压力一下子就大了起来,男子心里就开始打起小算盘,觉得之前把7套房子都留给女儿太亏了,便开始反悔,想把房子要回来。 得知父亲出尔反尔,女儿气愤又委屈,父女俩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后没办法,只能对簿公堂。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李女士与前夫在离婚时达成的将7套房屋赠与女儿的协议,是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该约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核心目的,不可单方任意撤销 。 前夫以再婚生子、经济压力大为由反悔,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子归女儿所有,还进行了强制执行。无奈之下,前夫才不情不愿地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 但女儿还是很心疼父亲,表示,父亲可以一直在房子住到世,这属于对自身物权的处分,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 即便是这样,前夫心里一直咽不下这口气,房子要不回来,就想办法从其他地方找补。 于是,他以自己花销大为由,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每月支付他5000元赡养费。 法庭上,前夫的代理律师表示:男子在家门口当保安,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块钱,这个收入远低于北京平均水平,生活困难,所以需要女儿支付赡养费。 一听这话,李女士瞬间怒了,他代表女儿出庭反驳称:前夫根本不缺钱,离婚的时候,他们各自都留了150万元的养老金。 而且,他的三套房子,每月租金都是4900元,这些租金都前夫所有,这些钱足够他支撑正常生活了。 至于他要养活老婆孩子,那是他自己的义务,跟女儿没有半毛钱关系。 事后,法院调查了前夫的银行流水,却发现,他早已分批次,将150万元全部都转了出去。 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支付赡养费的核心前提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前夫虽月工资2000余元,但有3套两居室的租金,每套每月4900元,而且离婚时获得的150万元养老金,其收入足以支撑正常生活。 前夫需抚养再婚妻子及子女,属于其自身法定义务,与女儿的赡养义务无关联,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女儿额外支付赡养费。 而且,前夫自行转移150万元养老金,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不能以此主张生活困难。 综上,法院驳回了前夫的请求,判定女儿无需支付赡养费。 事后,李女士心疼地表示,她挺心疼孩子的,说实话,父母有孩子就是能在一起过,还是不要分开,确实对孩子伤害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