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女子花127万全款买房,结果房子被开发商偷偷抵押给银行,居住10年后被银行起诉要求拍卖其房屋,法院:居住权大于抵押权 驳回银行拍卖诉求。 10年的时光,足以让一套房子盛满生活的痕迹。孙女士2015年全款买下这套房,从亲手挑选地砖、定制衣柜,到看着孩子在客厅学会走路,再到每年按时缴纳物业费、暖气费,屋里的每一处磨损都刻着真实的日子。她无数次催促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得到的却总是“再等等”“手续在办”的敷衍,直到2024年底法院的查封公告贴上门,她才知道自己住了近十年的家,早被开发商在2016年偷偷抵押给银行,用来换取3亿元贷款。换谁遇到这种事,都会觉得晴天霹雳。 法院的判决不是凭空而来,背后藏着明确的法律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早已明确,只要购房者满足“用于居住、本地无其他住房、已付全款”三个条件,权利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孙女士的情况完全契合这三点——她签订合同在查封之前,127万全款凭证齐全,且一直实际居住,这种基于生存需求的居住权,自然要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民法典》也早已界定,居住权是保障生活居住的用益物权,而抵押权是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当两者冲突,生存权理应放在首位。 开发商的操作,简直是把诚信踩在脚下。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必须书面告知购房者,可这家开发商不仅隐瞒抵押事实,还收了全款后拒不办理产权登记,这种行为已构成违约,甚至涉嫌欺诈。更让人愤慨的是,涉案房屋并非个例,开发商一口气抵押了61套已售房源,可见其早有预谋。大连此前就发生过类似案件,有业主用工程款抵房入住多年后,同样遭遇开发商抵押房屋被起诉,最终法院也是以居住权优先驳回了银行诉求,这说明此类乱象并非偶然,而是部分开发商漠视法律、透支信任的恶果。 银行这边也难辞其咎。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时本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实地核查房屋是否已出售、是否有人居住。可涉案银行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办理了抵押登记,连最基本的实地查看都未做到,这才让开发商的违规操作有机可乘。如果银行当初能多一层审核,或许就能避免这场纠纷,也不会最终承担16230元的案件受理费。 这起案件给所有购房者提了个醒,买房时的警惕性不能少。大连住建局早就发布过购房提示,购房者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也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抵押情况及解押时间。现在很多城市都开通了线上不动产查询渠道,刷身份证就能打印登记簿,花几分钟查一查,就能避免日后的大麻烦。同时一定要保留好所有凭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物业费缴纳记录,这些都是维权时的硬证据。 案件落幕,但孙女士的产权证问题还没解决,还有多少类似的购房者仍在为产权奔波?这场判决的意义,不仅是保护了一个业主的权益,更给开发商和银行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会纵容违规操作,也不会让普通购房者为他人的过错买单。买房是普通人一辈子的大事,守住房子的安全,就是守住生活的安稳。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