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必看!赠子女房产,少这一句,子女维权无门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

西安张说社会焦 2026-01-05 18:54:29

协议离婚必看!赠子女房产,少这一句,子女维权无门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给子女,子女一定能要到房屋或者出售的房屋价款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案例【2025】287号】披露的这则婚姻家事典型案例,一审由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4)鲁0523民初4176号),二审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5)鲁05民终1283号),案件的核心争议的是:离婚协议约定赠子的房产,父亲擅自出售用于治病,儿子能否起诉索要售房款? 本案中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系原告的父亲。早在2009年12月8日,被告在与原告母亲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位于烟台龙口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199731元,其中首付款40731元,剩余159000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2014年9月11日,被告与原告母亲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套烟台龙口市的商品房归婚生子即本案原告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因当时房屋尚有贷款未结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便一直搁置。 2020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接受治疗。为筹集巨额医疗费用,被告在2022年7月,未告知原告及原告母亲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房屋以9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王某,所得售房款全部用于自身疾病治疗。得知房屋被出售后,原告十分不满,遂将父亲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售赠与自己的房产,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售房款98000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履行该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起诉主张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唯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该财产权利的,子女才可参照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约定将房屋赠与原告,该约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处置及子女权益保障的一揽子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经原告母亲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明显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权主张该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原告母亲,而非原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第三人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离婚协议,并未约定原告可就案涉房屋直接主张权利,亦无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原告该直接诉权。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仅系该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受益第三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判决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得出核心裁判要义:离婚协议本质上等同于合同约定,具有强烈的合同相对性,仅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赠与不可单方撤销,但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相对方。若想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子女有权直接起诉主张该财产权利,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增设条款,约定子女可直接向违约方主张履行赠与义务或赔偿损失;若无该明确约定,亦无相关法律规定支撑,子女作为获益第三人,无权直接对该房产或售房款主张权利。 此案带来的重要启示的是:协议离婚时,为子女创设财产权益是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重要方式,尤其对全职太太而言,更是一项有利的法律保障。但为了确保子女的该项权益能够切实得到实现,务必在离婚协议中增设相应条款,明确赋予子女在父母一方违约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履行赠与义务或返还相关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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