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女子曾拒绝老板让她从文员转销售的提议,没想到把老板得罪了,这天,女子接到奶奶离世的消息,她连忙请假,想赶回去送老人最后一程,谁料,她人都上高铁了,人事突然改口,说老板不同意她请假,让女子二选一,要么自己走,要么被开除。为了赶她走,老板还捏造她上班摸鱼,更是大言不惭表示:谁家爷爷奶奶不过世?都是虚头巴脑的借口! 李女士奶奶去世,本是人生至痛,她却在奔丧的高铁上,被公司逼到了墙角。 公司给她两个选择:要么自己主动走人,要么等着被开除。 事情发生在2025年7月。李女士在常熟一家公司做文员。这工作她干了1年多,向来勤勤恳恳。 那天家里传来消息,说奶奶走了。李女士悲痛万分,赶紧找经理请假,要回去送奶奶最后一程。 经理和人事都点头了,给了5天事假。李女士心想,领导都同意了,那肯定没问题了,她赶紧买了高铁票往家赶。 可还没在高铁上坐热,她手机就弹出一条消息,是人事发来的。 对方突然说,总公司法人不批假,如果你想回家奔丧,只能离职。 李女士不知道公司为什么突然改口了,她慌忙中赶紧回复:那我不请假了,回来上班行不行? 人事却一口回绝,说不行,回来要么走人,要么被开除,没别的路。 这一刻,李女士彻底崩了。她一边哭一边给人事打语音电话,几乎是哀求,说我丧事办完也就几天,咱们能不能事后再商量?这几天工资你们也不在乎,何必非要在这种时候逼我做决定? 但电话那头,人事像个没有感情的复读机,死活不松口。 后来李女士才回过味来,这哪是针对请假,分明是针对她这个人。 原来,她们苏州总公司的那个法人林老板,早就看她不顺眼了。 之前林老板来分公司视察,找她谈话,意思是想让她从文员转去做销售。 李女士觉得自己性格内向,干不来销售,就婉拒了。 这一拒绝,好像把老板得罪了。 这次人事逼她离职时,话里话外都暗戳戳点她,说你文员干得好好的,销售不愿意转,说明你不适合,正好趁你奔丧把这事了结了。 林老板后来面对记者,更是把话挑明了,直接骂李女士是“害群之马”,说她天天上班玩手机摸鱼。 李女士觉得冤枉透顶。这分公司连个监控都没有,既没Wi-Fi,也不打卡,对方说她摸鱼,完全就是凭空捏造! 李女士看得清楚,这无非就是想0成本赶她走的借口罢了。 在老家办完丧事,李女士越想越气。她没直接回公司吵架,而是找律师写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接着,她用快递寄给了公司,要求结清工资,并按规定给辞退赔偿金。 结果呢?迟迟没人回应她。 直到2025年8月底,公司才把工资打过来,但赔偿金一分没有。 李女士去劳动部门投诉,工作人员一听这情况,说你直接走仲裁吧。 李女士这下想起,这1年多里,公司压根就没给她交社保。虽然入职时人事提过一嘴,但当时李女士不懂法,以为是行业潜规则,也就没硬要。 现在闹翻了,这成了公司手里的把柄。林老板说:入职时都谈好了,她现在反咬一口,就是背信弃义。 记者联系上这位林老板时,真被他的言论惊掉了下巴。 对于李女士请假奔丧,林老板不仅没有半点同情心,反而一脸不屑,说别跟我扯什么丧假前丧假后,谁规定奶奶去世就得给假?谁家爷爷奶奶不过世?这都是虚头巴脑的借口! 在他嘴里,李女士就是个“天天摸鱼”的员工,他作为民营企业老板,必须对现有员工负责,所以坚决要开除她。 哪怕李女士已经申请了仲裁,林老板还是理直气壮,说我做生意清清白白,不欠她一分钱工资。既然她要仲裁,那就仲裁庭上见! 李女士现在已经不指望和老板讲人情了。她铁了心要把仲裁走到底,不光是为了赔偿金,更是为了争这口气。 最近她收到了好消息,劳动仲裁委已经立案,开庭通知书也下来了,定在2026年1月29日。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的行为合理合法吗? 首先,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 法人林先生坚称李女士“上班摸鱼”、“是害群之马”,并以此作为开除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确凿的证据。 然而,林先生的说法在法律上属于口头指控,缺乏证据链支持。 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单纯凭老板个人喜好或主观臆断强行辞退,属于典型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李女士已获直属领导同意并已在高铁上的情况下,单方面反悔并以“不批假”为由要求其离职。 直系亲属去世,职工享受丧假是法定权利。直属领导的同意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一旦生效,公司不能随意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应是经济补偿金(N)的2倍。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