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去便利店应聘夜间服务员,每晚要上班9个小时,店员跟她说好,如果胜任不了

一个木头 2026-01-02 00:53:38

重庆,女子去便利店应聘夜间服务员,每晚要上班9个小时,店员跟她说好,如果胜任不了这个岗位,女子可以拿学徒的工资,每天50元。女子上班5天后提出辞职,可店家却拒付这250元的工钱。女子大怒:自己辛苦5天,一分钱都没拿到,实在太不合理了。 2025年12月24日到12月28日,小谢在一家便利店上了5天夜班,之后她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就跟店家提出了辞职。 当初应聘时,店家跟她说的是:如果胜任不了这个工作岗位,小谢可以拿学徒的工资,每天50元,5天下来就是250元。 可没想到,店家却一分钱都不愿意给。 小谢既委屈又气愤,自己又不是坐在那里玩,每天要洗东西,还是上下货,忙前忙后的,可店家一分工钱都不给,这实在太不合理了。 多次沟通未果后,小谢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找来了调解员,跟店家去协商。 店里的唐经理告诉记者,小谢确实在他们店里上了5天夜班,可小谢是学徒,为了带她,每晚还配备了师傅指导,小谢没有学会相应的操作技术,因此店里拒绝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他们看来,小谢还在学习中,没有学会,本来是一个人的工作,还要人来带她。 记者反问对方:学徒工就不给工钱吗? 唐经理却给出了一个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回答:你在我这里上班,我肯定要拿钱的,但小谢没在这里上班。 记者提出:小谢明明在这里上了5天班,而且店里有监控可以证明,怎么能不承认她在这里上班呢? 唐经理又换了个说法:是小谢自己不来上班的,又不是他们喊小谢不要来上班的,他们是要招长期晚班的,干一两个月的他们不会招,他们要招一年以上的,都是提前说好的,所以这5天班就不得给钱。 有人说每晚9个小时,一天50的工资,5天也就200多,这个点都不给别人,实在说不过去。 但是也有人说,既然是学徒工,刚开始前2天,找师傅是要给学费的,要不然师傅都不愿意教。 店家也有苦衷吧,本来是招长期工的,结果对方干几天就走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店家拒付工钱的做法是否合理?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可以获得相应报酬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有权利选择离开用人单位的,只要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就行。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服务,理应获得劳动报酬。 小谢已经为便利店提供了5天的劳动服务,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店家以只招长期员工,小谢是学徒,没有学会操作技术等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这种做法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店家应当把这250元的工资发放给小谢。 小谢把自己的遭遇投诉给了市场方,市场方介入调解。 小谢的遭遇提醒我们,在找工作时,一定要跟用人单位明确好各项权益,特别是试用期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重要事项,最好能签订书面协议,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清楚。 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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