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要不得!”江苏一男子受公司安排,到佛山出差85天,公司规定住宿报销标准不超400元一晚。男子灵机一动,偷偷让合作方安排120元一晚的房间,又让对方在发票上做手脚,开成390元。之后,男子分5次找公司报销,成功将这2万多的差价收入囊中,之后公司受人举报,发现了男子的行径,直接将他开除,男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谁能想到,这看似“捡漏”的操作,最后把自己坑得明明白白!这位姓李的男子,2013年就入职了这家地产公司,算是公司的老员工,平时经常负责出差对接合作方,按理说该懂职场规矩。可他偏觉得,住宿标准400元,自己找120元的房间,剩下的差价不拿白不拿。他甚至没多想,合作方为啥愿意配合开假发票——人家既不想得罪合作单位的人,又能卖个人情,可这人情背后,是明晃晃的违规风险。 李某当时肯定盘算过,85天的出差,每天差价270元,累计下来2万多,不算天文数字,公司财务审核大概率不会细查。他分5次报销,也是想“化整为零”降低风险,可千算万算,没算到会有人实名举报。公司核查时发现,他报销的390元/晚的酒店,实际入住记录显示价格仅120元,发票金额与实际消费严重不符,顺着线索一查,合作方也如实交代了配合做假的经过。 被开除后,李某还觉得委屈。他赶紧退还了公司2.5万元差价,又给合作方转了3万元结清实际住宿费,辩称自己“没接触酒店前台,对真实价格不知情,只是一时疏忽”。可这说辞,法院根本没采信。庭审时,法官明确指出,李某作为经常出差的老员工,不可能对住宿价格毫无概念,事后主动转账结清费用的行为,反而印证了他明知价格差异却故意虚报的主观故意。 关键是,公司《员工手册》里写得明明白白:侵占公司财物、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的,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不是一次偶然失误,而是持续性的弄虚作假,即便退了钱,也改变不了违规的本质——职场诚信是底线,不是用金钱就能抵消的。 可能有人会说,2万多块钱而已,公司是不是太较真了?真不是。之前江苏高院就审理过类似案件,有员工重复报销212元,因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法院判公司解除合同违法。但李某不一样,他是主动串通合作方,伪造发票、分多次虚报,性质属于“营私舞弊”,和无心之失完全是两码事。更关键的是,虚假报销的核心危害,不在于公司有没有实际损失,而在于破坏了职场信任和规则秩序。 想想看,要是公司纵容这种行为,其他员工会不会跟着学?今天有人虚报住宿费,明天就有人虚报交通费、招待费,整个报销体系迟早乱套。而且李某的行为还踩了更危险的线——和合作方串通,这已经涉及利益输送的嫌疑,任何一家正规公司都不可能容忍。 还有更值得警惕的是,李某的行为没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如果虚报金额超过3万元,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面临牢狱之灾。之前就有员工伪造办公用品、车辆维修费用报销,累计侵占公司20余万元,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李某这2万多,看似没到刑事门槛,却丢了多年的工作,还留下了不良职场记录,以后再找工作都会受影响,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说到底,李某输就输在“心存侥幸”。他觉得小贪不算贪,却忘了职场里最不值钱的是小聪明,最值钱的是诚信。公司给员工报销额度,是基于信任的工作保障,不是让员工钻空子谋私利的渠道。法官最后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求,正是给所有职场人提了个醒:规则面前没有“小事”,底线面前不能“侥幸”。 难道退了钱,就能抵消之前的弄虚作假吗?难道觉得金额不大,就可以无视公司制度和法律红线吗?其实职场诚信就像一张纸,皱了就再也抚不平,一次小小的贪念,可能就会毁掉多年积累的职业根基。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贪小便宜要不得!”江苏一男子受公司安排,到佛山出差85天,公司规定住宿报销标准
在海上迎接旭日东升
2025-12-22 0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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